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长检公诉刑诉〔2018〕262号
被告人吴战利,男,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610121196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在西安市长安区**镇**街**号,2002年5月30日因抢夺罪被西安市长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13年7月12日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同年8月23日刑满释放。2017年8月26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9月1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战利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10月1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7月2日7时许,被告人吴战利与被害人司某某因耕地纠纷,在西安市长安区滦镇街道办鸭池口村纬三街东头司某某家北门口的一块空地中发生冲突,司某某用手抱住吴战利的腿,吴战利用膝盖顶撞司某某上半身,并用脚踢被害人司某某。之后,吴战利挣脱被害人,来到该村纬三街东口的水泥路上,在此,司某某又抱住吴战利的腿,吴战利用力将司某某扭甩滚倒在地。后民警接警赶到现场,将吴战利从现场带回调查,120车救护人员将司某某送往西安市521医院救治。经医院诊断,司某某身体多处软组织损伤、闭合性颅脑损伤、左踝关节骨折、肋骨骨折。经陕西新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司某某肋骨骨折属轻伤一级、左外踝及后踝骨折属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吴战利供述;
2、被害人司某某陈述;
3、证人证言;
4、现场监控
5、医院门诊病历材料;
6、陕西新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鉴定意见;
7、破案抓获经过等其他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战利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战利属累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现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闫亚飞
2018年4月8日
附:
1、被告人吴战利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五册,光盘七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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