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吴才斌、勾雪涛盗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一部刑诉〔2020〕191号

被告人吴才斌,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721199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南平市顺昌县**镇**村**路**号(住福建省福州市**街**号)。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3月19日被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五百元;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11月10日被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五百元;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9月3日被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月10日被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7月26日被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2月18日被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2月27日被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0日被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勾雪涛,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9006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摩托车店店长,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长乐市**乡**村**路**号。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4年11月20日被福清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7年1月22日被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4月10日被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才斌涉嫌盗窃罪,勾雪涛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7日15时许,被告人吴才斌到福州市晋安区化工路迪卡侬门口的路边,发现刘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部灰色二轮摩托车没有加U型锁,便用随身携带的螺丝刀把摩托车的电门锁和摆头锁撬开,将摩托车盗走。盗得摩托车后,被告人吴才斌联系被告人勾雪涛收购,被告人勾雪涛在明知收购的摩托车系吴才斌盗窃所得的情况下,仍同意收购。后被告人吴才斌通过货拉拉把涉案摩托车送到福州市长乐区上湖环岛卖给被告人勾雪涛,得赃款人民币1800元。经福州市价格鉴定中心认定,被盗摩托车价格为8898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男士黑色夹克外套一件、黑色休闲裤一件、白色棒球帽一顶、二轮摩托车物证照片;

2.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购车发票复印件、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前科材料、犯罪档案资料等书证;

3.证人徐某某、王某某证言;

4.被害人刘某某陈述;

5.被告人吴才斌、勾雪涛供述与辩解;

6.榕价认扣[2020]138号价格认定意见书;

7.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才斌、勾雪涛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才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金额为8898元人民币,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勾雪涛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数额达8898元人民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才斌、勾雪涛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吴才斌、勾雪涛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才斌、勾雪涛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江  斐

检察官助理:郑梦晨

2020年7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监视居住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