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皋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皋检二部刑诉〔2020〕5号
被告人吴海生,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524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泉州市安溪县,住福建省泉州市安溪县**镇**村**号。被告人吴海生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1日被如皋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1日被该局指定监视居住;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如皋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吴才明,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524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泉州市安溪县,住福建省**镇**村**号。被告人吴才明曾因犯诈骗罪,于2011年9月28日被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
被告人李海水,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524198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泉州市安溪县,住福建省安溪县**乡**村**号。
被告人吴某甲,女,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524198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抚州市黎川县,住江西省梧州市黎川县**乡。
被告人吴才明、李海水、吴某甲均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10日被如皋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5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如皋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如皋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才明、李海水、吴某甲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以被告人吴海生涉嫌诈骗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8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8月3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2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1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1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8月18日、2019年10月30日、2020年1月14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1、 被告人吴海生诈骗、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一)诈骗罪
被告人吴海生伙同他人,于2018年底至2019年3月间,通过网络软件添加被害人为好友,通过和被害人聊天取得被害人信任,然后谎称可以通过技术手段稳赚不赔,引诱被害人至吴海生控制的假赌博网站上充值下注,吴海生可任意修改赌博网站后台数据,先给被害人营造能赢钱的假象,待被害人充值到一定数额后,将网站关闭,断绝与被害人的联系。由吴海生将钱转给被告人吴才明,再由吴才明联系李海水组织吴某甲等人将钱转出取现,由吴才明交给吴海生。被告人吴海生先后事实诈骗作案2起骗得人民币1303240.8元(下述币种均为人民币)。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被告人吴海生伙同他人于2018年年底至2019年1月,采取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庞某某265992.5元、被害人齐某某25157.5元。
2.被告人吴海生伙同他人于2019年3月至同年4月间,采取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林某某177640元、被害人黄某甲56438.8元、被害人董某某161882元、被害人胡某甲227750元、被害人李某甲99900元、被害人吴某乙137460元、被害人蔡某某143020元、被害人许某某8000元。
(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2019年1月,“阿某某”(未到案)找到被告人吴海生,让其帮忙将诈骗赃款取现,吴海生明知系赃款,仍联系被告人吴才明,让吴才明提供银行账户帮忙取款,后吴才明联系被告人李海水让其提供银行账户,李海水向吴才明提供曾某某62220320190********的银行账户,后吴才明将该账户提供给吴海生,吴海生再将该账户提供给“阿某某”。“阿某某”通过魏某甲62220326030********的银行账户将骗得的款项汇入曾某某62220320190********的银行账户。之后由李海水负责转账、取款,李海水将所取的17万赃款交给吴海生,再由吴海生交给“阿某某”。
二、被告人吴才明、李海水、吴某甲掩饰、隐瞒犯罪所得
被告人李海水、吴才明于2018年10月底,经共谋帮助上游将赃款转出取现。上游的被告人吴海生等人通过网络实施犯罪,由李海水将赃款直接取现或进一步汇入吴才明组织吴某甲等人提供的银行卡取现,最终由吴才明将现金给具体上游。被告人吴才明、李海水组织、参与全部作案,转出赃款人民币2300109.8元;被告人吴某甲组织、参与转出赃款人民币216700元。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上游犯罪分子于2018年12月份,通过聊天软件与被害人石某某、郭某某、王某甲认识,取得被害人信任后,发送赌博网站链接给被害人注册账号并充值到其指定中国工商银行卡(户名:敖某某、卡号:62220320140********)内,后将被害人的汇款转移并取出,被害人石某某被骗人民币145962元,王某甲被骗人民币33000元、郭某某人被骗民币141000元。2018年12月27日、28日,上游犯罪分子通过户名为敖某某的62220320140********中国工商银行卡将诈骗款分四笔,分别为人民币35009元、20000元、35010元、30010元、32011元,汇入李海水提供给吴才明户名为黄某乙的62170031000********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内,共计152040元;分四笔,分别为人民币40000元、30010元、50010元、40011元,汇入李海水提供给吴才明户名为李某乙的62220340000********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内,共计160031元。户名为黄某乙的62170031000********银行账户再向户名为蒋某某的62220202001********中国工商银行卡和62305800001********中国平安银行卡分别汇入人民币34597元、人民币45000元。被告人李海水再将蒋某某银行卡内款项汇入本人62303661070********的福建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银行账户,分别为人民币33968.03元,人民币50000元。户名李某乙62220340000********的银行账户转入的诈骗款分五笔向李海水62170031100********中国建设银行账户汇款,分别为人民币15080元、50000元、10000元、50000元、50000元。后李海水通过操作其本人的微信、支付宝、银行卡,将本人62170031100********银行账户内转入的诈骗款分别四笔汇入本人62303661070********银行账户内,分别为9990.01元、13000元、20000元、9940.06元,共计52930.07元。李海水又通过操作其本人的微信、支付宝、银行卡,将本人62170031100********银行账户内转入的诈骗款分两笔汇入本人62146210380********的广发银行账户内,分别为50000元、50000元,共计100000元。另外,李海水提供的李某乙6217007200********的建设银行账户向李海水62170031100********银行账户内汇入四笔10000元,后通过微信向李海水62303661070********银行账户转入40320.68元。李海水将本人62303661070********银行账户转入的诈骗款通过微信、支付宝、银行转账的方式分别向熊某某62179939700********邮政储蓄银行账户汇入两笔50000元、向吴某甲62305206800********农业银行账户汇入一笔50000元、向吴某甲提供的付某某62303661070********福建农村商业银行账户汇入19500元;李海水将本人62146210380********的银行账户转入的诈骗款分别向熊某某6228486888********农业银行账户汇入50000元、向吴某甲提供的付某某62303661070********福建农村商业银行账户汇入50000元。后吴某甲通过本人62146210380********银行账户取款50000元,付某某通过本人62303661070********银行账户取款69000元,最终均由吴才明将所取的诈骗款现金交给具体上游犯罪分子。
2.上游犯罪分子于2018年12月24日至2019年1月15日,通过微信联系被害人干某某,谎称可以通过玩“时时彩”赚钱,并发送网址链接给被害人,引诱被害人向其指定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户名:周某某、账号:62179982700********)内充值,骗得被害人干某某人民币29850元。2019年1月16日,上游犯罪分子通过周某某62179982700********的银行账户向李海水提供给吴才明的户名为王某乙的62170031000********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内汇入50000元,后王某乙62170031000********的银行账户向李海水提供的蒋某某62220202001********工商银行账户内汇入50000元,再由李海水操作蒋某某的微信从蒋某某62220202001********的银行卡向蒋某某的微信充值,后再通过微信转入李海水62170031100********的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内50000元,李海水再通过该账户向吴才明提供的吴某甲的62303611070********福建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的银行卡汇入50000元,由吴某甲取现,最终由吴才明将所取款项交给上游犯罪分子。
3.被告人吴海生于2019年1月中旬,伙同他人通过网络聊天软件结识被害人庞某某、齐某某,诱骗其在赌博网站充值赌博盈利,引诱被害人向其指定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户名:王某丙、账号:62179987********)内充值,被害人庞某某被骗人民币265992.5元、齐某某被骗25157.5元。2019年1月17日,被告人吴海生通过户名为王某丙62179987********608的银行账户向李海水提供给吴才明户名为曾某某的62220320190********工商银行账户内汇入100000元,向李海水提供给吴才明户名为王某乙的62170031000********建设银行账户汇入100000元,向李海水提供给吴才明户名为黄某乙的62170031000********建设银行账户汇入119000元。后曾某某62220320190********的银行账户向李海水62170031100********建设银行账户内汇入75000元,再由李海水通过本人62170031100********的银行卡向被告人吴某甲提供户名为刘某某的62122614080********工商银行账户内汇款50000元,后由刘某某取现,最终由吴才明将所取的诈骗款交给吴海生。
4.上游犯罪分子于2019年1月份,通过网络聊天软件结识被害人王某丁、徐某某、马某某等人,诱骗其在赌博网站充值赌博盈利,引诱被害人向其指定的工商银行账户(户名:魏某甲、账号:62220326030********)内充值,被害人徐某某被骗313864元、王某丁被骗119261元、汪某某被骗50000元、马某某被骗73541元、童某某被骗19000元、孔某某被骗26391元、史某某被骗10000元、魏某乙被骗35000元。2019年1月19日至2019年1月23日,具体实施诈骗的被告人通过户名为魏某甲的62220326030********银行卡,将款项汇入户名为曾某某的62220320190********工商银行账户,分别为人民币50000.05元、人民币60000.08元、人民币60000.02元、人民币50000.02元、人民币50000.07元、人民币69000.11元、人民币5000元、人民币29000.09元。再由户名为曾某某的62220320190********银行账户汇入李海水本人62170031100********的建设银行账户,分别为人民币50000元、人民币50000元、人民币36147元、人民币50000元、人民币50000元、人民币20000元、人民币50000元、人民币50000元、人民币26947元、人民币40000元、人民币50000元、人民币20000元、人民币50000元、人民币34308元、人民币23407元。2019年1月21日至2019年1月23日,李海水通过微信、支付宝、银行转账等方式将钱汇入其本人62148375********招商银行账户内,分别为人民币50000元、人民币50000元、人民币35964.04元、人民币50000元、人民币50000元、人民币50000元、人民币50000元、人民币17282.72元、人民币30000元、人民币100000元。2019年1月21日,李海水通过本人62148375********招商银行卡向吴某甲提供彭某乙的62169123********民生银行卡汇入人民币50000元、人民币17350元,向彭某乙提供管某某的62169123********民生银行卡汇款人民币50000元、人民币17350元;2019年1月22日,李海水通过本人62148375********招商银行卡向彭某乙提供危某某的62309418300********建设银行账户汇款人民币50000元、人民币30000元,向彭某丙(未到案)的6229081563********兴业银行账户汇入人民币50000元、人民币30000元,向彭某乙提供彭某乙的62122614080********工商银行账户汇入人民币50000元、人民币34400元。2019年1月23日,李海水通过本人62148375********招商银行卡向吴某丙的62284800943********农业银行账户汇入人民币50000元、人民币20000元,向吴某丙的62101888000********广东农村信用社银行账户人民币50000元。后由卡主本人取出,最终由吴才明将所取款项交给上游犯罪分子。
5.被告人吴海生伙同他人于2019年3月份至2019年4月4日,通过网络聊天软件结识被害人林某某、黄某甲、胡某甲等人,诱骗其在赌博网站充值赌博盈利,向其指定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户名:李某丙、账号:62179939000********)、工商银行(户名:胡某乙、账号:62122644020********)、招商银行(户名:胡某乙、账号:62148328********)内充值,骗取被害人林某某177640元、被害人黄某甲56438.8元、被害人董某某161882元、被害人胡某甲227750元、被害人李某甲99900元、被害人吴某乙137460元、被害人蔡某某143020元、被害人许某某8000元。后由吴海生通过网银将骗得的诈骗款汇入李海水提供给吴才明的海南**贸易有限公司460501004736********建设银行账户,由李海水取出后交给吴才明,再由吴才明交给吴海生。
案发后,被告人吴海生、吴才明、李海水、吴某甲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吴才明、李海水、吴某甲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如皋市公安局调取的银行卡交易明细等书证;
2.证人蒋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石某某、郭某某、王某甲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吴海生、吴才明、李海水、吴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如皋市公安局制作的提取笔录;
6.如皋市公安局提取的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海生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方式,骗取他人钱财,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被告人吴海生、吴才明、李海水、吴某甲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分别以诈骗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被告人吴海生的刑事责任;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被告人吴才明、李海水、吴某甲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海生、吴才明、李海水、吴某甲共同或分别结伙故意实施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部分共同犯罪。被告人吴海生、吴才明、李海水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的规定,均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吴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吴才明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之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吴海生、吴才明、李海水、吴某甲犯罪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均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才明、李海水、吴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判处。
此致
如皋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殷宏亮
检察官助理:薛淇元
2020年1月22日
附:
1.被告人吴海生、吴才明、李海水现羁押于如皋市看守所;被告人吴某甲现羁押于南通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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