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泾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泾检刑诉〔2020〕154号
被告人吴拥军,男,1979年4月28日出生于安徽省泾县,公民身份号码34252919790428001X,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住泾县泾川镇红睿小区。被告人吴拥军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0年12月27日被泾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被告人吴拥军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10日被泾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泾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泾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拥军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9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3月初, 被告人吴拥军伙同高云、王国胜、周兴、梅明、杜笑天(该五人均已判决)以营利为目的,租赁泾县泾川镇安天康城金莎KTV后面第六间门面房,未经批准开设游戏机室,设置了具有赌博功能的游戏机4台(共32个操作单元),并以收费上分、清分退费的方式供他人赌博,雇请人员在游戏机室从事收费上分、清分退费等工作。泾县公安局泾川派出所于2015年3月18日予以查处, 高云、王国胜、周兴、梅明、杜笑天及吴拥军委托吴拥军的侄子徐华龙顶包接受处罚,公安机关没收赌博游戏机4台(共32个操作单元),追缴非法所得2万元。停业十天左右后, 被告人吴拥军及周兴、杜笑天、王国胜、高云、梅明又出资购买了4台赌博游戏机(共32个操作单元),继续从事游戏机赌博活动。2015年3月29日,泾县公安局巡防大队予以查处,没收赌博机1台,扣押赌资2000元,追缴非法所得1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吴拥军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刑事判决书、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高云、周兴、杜笑天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吴拥军的供述和辩解;
4.泾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检查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拥军结伙他人,以营利为目的,未经批准开设经营游戏机室,设置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机4台(共32个操作单元),并以收费上分、清分退费的方式组织赌博活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拥军在与他人共同犯罪中作用、地位基本相同,不宜区分主从犯。被告人吴拥军刑满释放后,在五年以内又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胡倩茹
2020年9月29日
附:
1.被告人吴拥军现羁押于泾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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