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拱检一部刑诉〔2020〕1646号
被告人吴振兴,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182198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建德市**街道**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5月7日被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6月12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振兴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至同年12月,被告人吴振兴通过在闲聊APP上建立群组、拉人入群的方式开设赌场,组织赌客徐某某、殷某某、王某某等人在“龙游茶苑”APP上以十三道、双扣等方式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经查,被告人吴振兴建立的闲聊群内涉赌人员共有130余人,赌资数额累计达400万余元。
2020年5月 7日上午,公安机关在浙江省建德市江滨路**幢****室抓获被告人吴振兴。公安机关从被告人吴振兴处依法扣押手机一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全国违法犯罪人员信息查询表、银行流水、相关清单等;
2.证人徐某某、殷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吴振兴的供述和辩解;
4.扣押笔录、搜查笔录;
5.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振兴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振兴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法院判处被告人吴振兴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罗有顺
检察官助理:杜倩楠
2020年11月4日
附:
1.被告人吴振兴现押于拱墅区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