察右前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前检公诉刑诉〔2020〕13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630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运输服务人员,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察哈尔右翼前旗,住**镇**村委会,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3日被乌兰察布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9日被依法逮捕;通过羁押必要性审查,于2020年1月23日被乌兰察布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方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5日15时27分许,吴某某驾驶蒙J724**号陕汽牌重型半挂牵引车(蒙JS4**挂号永强牌重型罐式半挂车),沿察右前旗**镇**油库至**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油库大门东200米处倒车时,将行人罗某某撞倒,造成罗某某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吴某某未发现肇事情况驾车驶离现场。
经察右前旗交警大队第150926120190000086号事故认定书认定:吴某某驾驶机动车倒车时,未察明车后情况是造成本起事故的全部原因,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被告人案发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损失并与被害方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被害方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等笔录、6.视听资料光盘六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驾驶机动车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是造成本起事故的全部原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吴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察右前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冯光
2020年4月1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执行机关察右前旗公安局**派出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光碟六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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