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浦检刑诉〔2020〕41号
被告人吴某甲(绰号:某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7221995********,汉族,广西浦北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浦北县**街道**社区**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29日被浦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浦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浦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因债务纠纷问题,2017年1月25日20时许,吴某乙纠集李某某、张某某(三人均已判决)以及被告人吴某甲等人去到广西浦北县**街道**村委三岔路口,持刀、棍等器械对被害人黄某甲、黄某乙、宁某某等人实施殴打,致使三被害人不同程度损伤。经鉴定,黄某甲全身多处锐器创、失血性休克,人体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黄某乙右手中指、环指背伸肌腱断裂及右手第4掌骨骨折,人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宁某某唇部右上侧、左手第2、4、5指内侧损伤,人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2019年11月29日,被告人吴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受案登记表等书证;周某、李某某等证人的证言;被害人黄某甲、黄某乙、宁某某等人的陈述;被告人吴某甲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伙同他人持械聚众斗殴,致一人重伤二级、二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款、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浦北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陈梅丽
2020年2月18日
附:
1.被告人吴某甲现羁押于浦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简易书》一份。
5.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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