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龙检刑诉〔2020〕113号
被告人吴挺宁,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6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万宁市**镇**村**号,现住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路**小区**栋**房。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3月8日被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月13日被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8月8日被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日被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1月12日被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逮捕。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挺宁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20年9月13日20时许,被告人吴挺宁骑一辆电动车来到海口市龙华区城西商务中心路边处,看到被害人王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雅迪电动车,便用随身携带的作案工具将电动车内的五块天能牌电动车电池盗走。得手后,吴挺宁将五块电池拉到海口市龙华区仁里村横街七彩公寓楼下一家废品站内以150元人民币的价格卖掉。
二、2020年9月15日22时许,被告人吴挺宁骑一辆电动车来到海口市龙华区中国城处,看到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电动车无人看管,便用随身携带的作案工具将电动车内的四块天能牌电动车电池盗走。得手后,吴挺宁将四块电池拉到海口市龙华区仁里村横街七彩公寓楼下一家废品站处准备卖掉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经鉴定,被盗的九块天能牌电动车电池价值人民币857元。案发后,被盗电池已部分归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报案书、到案经过、扣押清单、电动车资料、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等书证;
2.证人骆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吴挺宁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书;
6.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挺宁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挺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857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盗窃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系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被盗财物已部分发还被害人,可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挺宁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吴 健
2020年12月25日
附:1.被告人吴挺宁现羁押于海口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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