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琼检一刑诉〔2020〕78号
被告人吴挺殿,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103200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住海口市龙华区**镇**村委会**村**号,无业。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12月20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琼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9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琼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琼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挺殿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3月25日至2020年4月8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7年12月l3日凌晨,冯某某纠集刘某甲、林某某、陈某甲、吴某甲(五人均另案处理)、被告人吴挺殿等人到**路**酒吧内分成两桌喝酒,然后双方往地上摔空啤酒瓶、对骂叫嚣要打架,故意引起酒吧现场混乱,将酒吧客人吓跑。
二、2017年12月21日凌晨,冯某某纠集刘某甲、林某某、陈某甲、吴某甲、被告人吴挺殿等人到**路**酒吧内分成两桌喝酒,然后双方往地上摔空啤酒瓶、对骂叫嚣要打架,故意引起酒吧现场混乱,将酒吧客人吓跑。
三、2018年2月7日凌晨2时许,“三龙会”群员吴某乙在海口市琼山区**路**酒吧门口处被不明身份的人打伤。当天中午,冯某某在“三龙会”微信群里提议到**酒吧打砸报复,并约定当晚在海口市琼山区的**村**集合。当晚21时许,冯某某伙同朱某某(另案处理)、刘某甲、被告人吴挺殿等几十人到**酒吧将酒吧的钢化门玻璃、苹果电脑、光束摇头灯等打砸损坏。经海口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酒吧被损坏的财物价值人民币4649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信息表、报案书等书证;
2.证人周某某、王某某、陈某乙、张某某、吴某甲等人的证言;
3.同案人林某某、陈某甲、冯某某、刘某甲等人的供述与辩解;
4.被告人吴挺殿的供述和辩解;
5.涉案财物价格认定结论书;
6.现场勘查、辨认等笔录;
7.视频监控。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挺殿任意毁损他人财物,破坏公共秩序,造成财物损失价值人民币46498元,情节严重;被告人吴挺殿与他人一同到酒吧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陈皇新
2020年4月1日
附:1.被告人吴挺殿现羁押于海口市第二看守所;
2.随案移送全部案卷材料7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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