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万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万检刑诉〔2020〕72号
被告人吴挺辉(绰号“阿清”),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6197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万宁市,住万宁市**镇**村委会**村**队,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万宁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4日被万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万宁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9月15日被万宁市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张运鑫,海南省东方国信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本案由万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挺辉、曾某某(另行处理)故意伤害案,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5日3时30分许,在万宁市**镇**社区**村**公寓二楼,被告人吴挺辉与被害人王某某因上楼问题发生纠纷,并发生肢体冲突。后被房东和邻居劝开,并将吴挺辉关在206房间,以防止双方继续发生冲突。吴挺辉在房间打电话叫了来曾某某、顾某某(刑拘在逃)。曾某某、顾某某持械来到**公寓,打开吴挺辉的房间门,随后三人一起殴打王某某。经鉴定,王某某的伤情属于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表、到案经过、判决书等;
2.证人证言:林某某、朱某某、陈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吴挺辉的供述和辩解;
5.同案犯的供述和辩解:曾某某、顾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海南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视频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挺辉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挺辉故意伤害他人,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挺辉在服刑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为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吴挺辉在接到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认定为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吴挺辉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万宁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 明
书 记 员 许婷瑾
2020年12月10日
附件:1.被告人吴挺辉现羁押于万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4.随案移送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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