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衡蒸检公诉刑诉〔2020〕36号
被告人吴政东,女性,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3311987********,汉族,专科毕业,系衡阳市**大学附属第**医院**部**中心**,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市**村**号,住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大厦**栋**室。因涉嫌挪用公款罪,于2019年11月12日被衡阳市监察委员会留置在养正园办案点,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月15日被衡阳市公安局蒸湘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19日被衡阳市公安局蒸湘分局逮捕。
本案由衡阳市监察委员会调查,以被告人吴政东涉嫌挪用公款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衡阳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衡阳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月15日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2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至2020年3月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吴政东系**大学附属**医院聘任制合同工,自2012年7月至2019年11月在该院**部**中心担任**,主要负责收缴住院病人预缴款。2015年3月12日至2019年11月8日,被告人吴政东在收缴住院病人预缴款过程中,利用医院允许**为结算退费留存住院预缴款作备用金使用的惯例和住院结算系统对备用金数额未设上限等漏洞,把收取的应日清日结的住院病人预缴款数据并入备用金数据中,从而截留住院病人预缴款。被告人吴政东在登录工号进入收缴系统后,在正常收缴住院预缴款之前,先日结备用金数据,再正常办理收款业务。当准备截留时,吴政东日结正常收款数据,再取消备用金数据日结,然后按程序截留现金部分的住院预缴款,并将该笔住院预缴款数据与备用金数据一并日结,之后再次取消正常住院预缴款日结数据,继续正常收款。通过反复操作上述程序,被告人吴政东将其截留的住院预缴款现金数据全部并入备用金数据中,并在科室每日生成日结汇总报表前将备用金数据取消日结,让备用金数据不能进入日结汇总报表,从而将进入备用金数据的住院预缴款长期截留归个人使用。吴政东通过上述方式,分322次截留住院病人预缴款共计人民币329.84万元,其中,存入其名下工商银行卡和农业银行卡共计288.54万元,放在身上的现金共计41.3万元(其中9406.7元被其作为单位备用金使用,7975.69元用于支付病人住院结算退款)。之后,吴政东将上述款项(除单位备用金外)全部用于个人整容、美容、高档消费、购买房产、奢侈品、支付教育费用和家庭日常开支等。
案发后,被告人吴政东家属及朋友为其退缴挪用款项44.7万元。被告人吴政东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劳动合同书、情况说明、住院预缴款收据、银行流水、支付宝、微信账单等书证;2.证人吴某某、肖某某、丁某某、周某某、陈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吴政东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政东利用其担任**医院医疗结算中心收费员的职务便利,挪用单位公款归个人使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政东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政东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荣
2020年3月4日
附:
1.被告人吴政东现被羁押在衡阳市女子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七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光盘两张、身份证两张、银行卡两张、存折一个、手机一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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