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清远市佛冈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检公刑诉〔2020〕26号
被告人吴政鑫,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5821986********,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务工,户籍地: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镇**号**房,现住址: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镇**村**楼**房。因本案于2019年6月12日被佛冈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9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在佛冈县看守所。
被告人卢勇平,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8211988********,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业,户籍地:广东省佛冈县**镇**村委**村**号,现住址: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街**号。因本案于2019年6月12日被佛冈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9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在佛冈县看守所。
被告人黄敏红,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8211983********,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农民,户籍地及现住址:广东省佛冈县**镇**村委会**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6月12日被佛冈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9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在佛冈县看守所。
被告人吴榕枝,女,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8211984********,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农民,户籍地及现住址:广东省佛冈县**镇**村委会**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6月12日被佛冈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9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在英德市看守所。
被告人黄某甲,女,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1281969********,汉族,小学文化,群众,农民,户籍地及现住址:广东省佛冈县**镇**村委会**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6月12日被佛冈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9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在英德市看守所。
被告人黄某乙,女,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1281970********,汉族,小学文化,群众,农民,户籍地及现住址:广东省佛冈县**镇**村委会**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6月11日被佛冈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9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在英德市看守所。
被告人罗某甲,女,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8211989********,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农民,户籍地及现住址:广东省佛冈县**镇**村委会**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6月12日被佛冈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9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在英德市看守所。
被告人何某某,女,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8211975********,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农民,户籍地及现住址:广东省佛冈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6月11日被佛冈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9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在英德市看守所。
被告人李某某,女,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1291981********,壮族,初中文化,群众,农民,户籍地:广西崇左市江州区**乡**村**号,现住址:广东省佛冈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6月11日被佛冈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9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在英德市看守所。
被告人谢某某,女,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5271980********,汉族,小学文化,群众,农民,户籍地及现住址:广东省佛冈县**镇**村委会**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6月12日被佛冈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9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在英德市看守所。
本案由佛冈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政鑫、卢勇平、黄敏红、吴榕枝、黄某甲、黄某乙、李某某、罗某甲、何某某、谢某某涉嫌生产伪劣产品罪,于2019年9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被告人吴政鑫经被告人卢勇平介绍认识被告人黄敏红、吴榕枝夫妇后,经商议,由吴政鑫提供化妆品原料、包装盒等材料给黄敏红、吴榕枝夫妇加工生产,黄敏红、吴榕枝夫妇从中赚取加工费,卢勇平负责对账结算并从中赚取差价。吴榕枝、黄敏红先后雇请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罗某甲、何某某、李某某、谢某某等人在佛冈县**镇**村委**村**家中进行加工生产,并将生产的化妆品成品、半成品、包装盒等储存在佛冈县**镇**楼**仓库、**镇**村委**村**号**龚某某自建楼一楼仓库及**镇**检查站旁的**镇**村委**村罗某丙全自建一楼仓库。2019年6月11日,佛冈县公安局联同佛冈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上述加工场及仓库进行检查,起获“津率享”、“Elta mD”、“ANESSA”等大量假冒注册商标的化妆品成品、半成品及包装盒。经鉴定,假冒注册商标的化妆品成品价值共人民币6784099元,其中ANESSA水能户外防晒乳(90ml规格)经检测为不合格产品,价值人民币44496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依法扣押的化妆品成品、半成品等物证;2.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商标注册证等书证;3.证人龚某某、黄某辛、黄某丁、罗某丙全的证言:4.被告人吴政鑫、卢勇平、黄敏红、吴榕枝、黄某甲、黄某乙、罗某甲、何某某、李某某、谢某某的供述;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辨认笔录;7.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政鑫、卢勇平、黄敏红、吴榕枝、黄某乙、黄某甲、罗某甲、何某某、李某某、谢某某违反国家商标管理法,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十人的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十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政鑫、卢勇平、黄敏红、吴榕枝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应按照其四人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黄某乙、黄某甲、罗某甲、何某某、李某某、谢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吴政鑫、卢勇平、黄敏红、吴榕枝、黄某乙、黄某甲、罗某甲、何某某、李某某、谢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政鑫、卢勇平、黄敏红、吴榕枝、黄某乙、黄某甲、罗某甲、何某某、李某某、谢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冈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武浈
2020年3月17日
附:
1.案卷材料共十三册(含电子光碟卷)。
2.《认罪认罚具结书》十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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