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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敬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_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泉检诉刑诉〔2019〕108号

被告人吴敬华,男,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3031967********,汉族,大专文化,徐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综合零售业务二部客户经理,住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小区**号楼**单元**室)。被告人吴敬华因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19年2月19日被徐州市泉山区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2019年3月25日经本院决定拘留,同日由徐州市公安局泉山分局执行。2019年4月2日经本院决定逮捕。

本案由徐州市泉山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敬华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2019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于2019年4月2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6年至2018年,被告人吴敬华在徐州**联社、徐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任职期间,利用办理贷款等职务便利,先后多次索取或者非法收受王某某、袁某某钱款、物品,折合人民计177.14万元,并为上述人员在办理贷款手续核准、发放贷款等方面谋取利益。分述如下:

1.2009年中秋节和2010年春节,被告人吴敬华先后两次收受王某某面值5000元的购物卡共4张,合计价值人民币2万元;

2.2012年7月,被告人吴敬华向王某某索取三菱帕杰罗越野车一辆,该车购买价格为人民币40万元;

3.2013年,被告人吴敬华收受王某某莱卡相机、镜头一套,经认定,物品价格为人民币16万元;

4.2014年,被告人吴敬华向王某某索取价值人民币10万元的徐州市金鹰购物商场OMEGA手表专柜提货券,并用此提货券购买OMEGA手表两块;

5.2014年,被告人吴敬华以儿子赴澳大利亚读书为由,收受王某某美元2万元,折合人民币12.18万元;

6.2006年春节至2018年中秋节间,被告人吴敬华先后16次收受袁某某购物卡,共计价值人民币3.2万元;

7.2008年,被告人吴敬华帮助郭某某向袁某某借款200万元,后被告人吴敬华收受袁某某人民币12万元;

8.2008年,被告人吴敬华和袁某某一起赴港澳旅游期间,被告人吴敬华收受袁某某港币2万元,折合人民币1.76万元;

9.2009年,被告人吴敬华为偿还赌博债务,主动帮袁某某联系向徐州市新沂市**置业有限公司放贷1000万元,并以此为由向袁某某索要人民币50万元,后再次以个人急需用钱的名义向袁某某索要人民币3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交易明细、转账凭证、价格认证结论书、等物证、书证;

2.证人王某某、袁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吴敬华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敬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晓丹

  2019年5月16日

附:

    1.被告人吴敬华现羁押于徐州市看守所。

2. 全部案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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