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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文军贩卖毒品案)(公开版)_恩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恩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恩检诉刑诉〔2020〕53号

被告人吴文军,男,197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7231973********,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恩平市恩城街道办******号。2019年8月16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9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恩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文军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5日19时许、27日17时许、30日19时许,被告人吴文军先后三次在吴某甲位于恩平市恩城街道办**路**巷**房家中,每次贩卖100元毒品海洛因给吴某甲。

同月26日19时许、27日20时许、30日20时许,被告人吴文军先后三次在恩平市恩城街道办**路口食品站旁,每次贩卖200元毒品海洛因给吴某乙。

同月31日13时许,公安机关在恩平市恩城街道办**路**街路段将吴文军抓获,现场从其身上搜获可疑毒品净重1.96克,经鉴定检出海洛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相关书证;

2.证人吴某甲和吴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吴文军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勘验、扣押、辨认等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文军无视国家法律,多次贩卖毒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吴文军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又因其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恩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谢军鸿

2020年2月20日

附注:

1.被告人吴文军现羁押于恩平市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3.移送本案卷宗2册、证据目录1份及光盘1张;

4.本案扣押物品请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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