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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文刚盗窃案)_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足检刑诉〔2020〕Z439号 

被告人吴文刚,绰号“小吴”,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002251991********,汉族,小学肄业,无业,重庆市大足区人,住重庆市大足区**街道**村**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被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抢劫罪于2014年被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2月6日被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9年7月4日刑满释放。2020年7月1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文刚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诉讼权利,于2020年9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16日至7月5日期间,被告人吴文刚多次在大足区城区采用剪线搭火的方式秘密盗窃他人电动车,经重庆市大足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定(以下认定机构同一),被盗电瓶车价值人民币5333元(以下币种同一)。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6月16日,吴文刚在重庆市大足区**街道**路**号**单元楼梯口,以剪线搭火的方式将被告人甄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车牌号为渝D0****的小刀牌轻便二轮摩托车盗走,后将该摩托车骑至南山一支公路偏僻处,取出摩托车内的电瓶销赃获利200余元,并将车辆外壳扔下山崖。经认定,被盗电瓶车价值2267元。

2.2020年6月26日,吴文刚在重庆市大足区**街道**小区**单元楼梯口,以剪线搭火的方式将被害人梁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车牌号为渝AV****的雅迪牌二轮电动车盗走,后将该电动车骑至重庆市大足区**街道**小区**组**号(**拆迁房) ,取出电动车内的电瓶销赃获利200余元,并将车辆外壳遗弃于拆迁房内。经认定,被盗电瓶车价值1033元。

3.2020年6月28日,吴文刚在重庆市大足区**街道**号**幢**单元楼下(**家属院),以剪线搭火的方式将被害人黎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车牌号为渝AY****的龙马牌二轮电动车盗走,后将该电动车骑至南山一支公路偏僻处,取出电动车内的电瓶销赃获利200余元,并将车辆外壳扔下山崖。经认定,被盗的电瓶车价值1033元。

4.2020年7月2日,吴文刚在重庆市大足区**街道**路**号门市后门处,以剪线搭火的方式将被害人覃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亿顺力二轮电动车盗走,后将该电动车骑至重庆市大足区**街道**组**号(**拆迁房),取出电动车内的电瓶销赃获利200余元,并将车辆外壳遗弃于拆迁房内。经认定,被盗电动车价值467元。

5.2020年7月5日,吴文刚在重庆市大足区**街道**路** 号附**号**单元提坎处,以剪线搭火的方式将被害人胡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车牌号为渝AY****的百佳牌二轮电动车盗走,后将该电动车骑至重庆市大足区**街道**组**号(**拆迁房),取出电动车内的电瓶销赃获利200余元,并将车辆外壳遗弃于拆迁房内。经认定,被盗电动车价值533.00元。

2020年7月14日,被告人吴文刚在重庆市大足区龙岗街道步行街联通营业厅附近被民警抓获。到案后,吴文刚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并向公安机关退赃11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到案经过、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情况说明等书证;

2.​ 被害人覃某某、梁某某等人的陈述;

3.​ 被告人吴文刚的供述和辩解;

4.​ 重庆市大足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定结论书;

5.​ 辨认现场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文刚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文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吴文刚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吴文刚到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文刚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冷崇文

检察官助理:石莹芸

2020年9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吴文刚现羁押于重庆市大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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