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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文君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案)_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荔检公刑诉〔2020〕12号

被告人吴文君(绰号瓜瓜),女,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424197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与户籍地江西省九江市,现住江西省九江市修水县**镇**路**号。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14年6月20日被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17年12月1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5月11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4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逮捕。

本案由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文君涉嫌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8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9月27日至10月25日、自2019年12月4日至2020年1月3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19年9月16日至9月30日、自2019年11月26日至12月10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一)贩卖毒品

1.2019年2月26日至4月20日间,被告人吴文君以每克人民币800至1000元不等的价格先后21次在莆田市城厢区月塘街附近向郑某某(另案处理)贩卖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共计22.3克。

2.2019年3月间,被告人吴文君先后2次在莆田市城厢区悦来酒店附近向黄某某(另案处理)贩卖甲基苯丙胺共计2克。

3.2019年5月10日,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民警在莆田市城厢区**街**小区**室抓获被告人吴文君和违法行为人王某某,当场扣押冰壶1个;从王某某身上和手提包内扣押被告人吴文君所有的甲基苯丙胺3包(分别净重6.45g、5.25g、0.35g,共计12.05g);黄色颗粒2包(分别净重1.32g和2.32g);从阳台空调外机顶部盒子内扣押甲基苯丙胺2包(分别净重43.51g、2.7g,共计46.21g)、电子称1个、塑料分装袋15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现场检测报告书、福建省毒品实物缴交收据、中国移动通讯客户详单、微信转账记录、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郑某某、黄某某、陈某某、曾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吴文君的辩解;4.鉴定意见:莆田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检验报告》、福建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5.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执法记录仪视频、通话录音录像;7.其他证明材料:抓获经过、刑事照片、扣押决定书、证明等。

(二)容留他人吸毒

2019年2月间,被告人吴文君以每月人民币650元的价格向李某某租赁莆田市城厢区**街**小区**室用于日常居住。同月底的一天、同年4月中旬的一天、同年5月10日,被告人吴文君先后三次在上述房间内容留王某某(已作行政处罚)吸食甲基苯丙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场检测报告书、中国移动通讯客户详单等;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李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吴文君的供述;4.辨认笔录;5.其他证明材料:抓获经过、刑事照片、扣押决定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文君违反毒品管理法规,多次向他人贩卖甲基苯丙胺共计82.56克;又多次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七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三百五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数罪并罚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文君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  舟

检察员:杨微微

2020年1月13日

附:

1.被告人吴文君现羁押在莆田市第二看守所。

2.卷宗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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