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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文忠贪污案)(公开版)_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刑诉〔2019〕247号

被告人吴文忠,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9211966********,汉族,专科毕业,2009**至2010年2月期间**东至县**中心敬老院全面工作,2010年2月至2017年2月任该院院长,2017年3月至2019年8月任副院长,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住安徽省东至县尧渡镇滨河路碧桂园5幢1单元401室。因涉嫌贪污罪,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0月11日被东至县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8日被东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安徽省东至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文忠涉嫌贪污罪,于2019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9年至2016年,被告人吴文忠在负责**镇中心敬老院全面工作和担任院长、财务出纳期间,利用职务之便,贪污救济款168148.77元,具体如下:

一.吴文忠在负责**镇中心敬老院工作和担任院长兼财务出纳期间,利用职务之便,截留敬老院收入不入账,非法占有救济款34540元,具体如下:

1.2009年7月31日,吴文忠经手领回敬老院院民孙某某、程某某和曹某某三人的救助资金8000元后,未入敬老院财务账,据为己有。

2.2011年下半年东至县民政局拨付给**镇城乡困难居民医疗救助资金为79650元,其中拨付给敬老院潘某某等12名大病救助对象的救助款为28400元。吴文忠经手领回28400元救助款后,仅开票入账18400元,余款10000元未入账,据为己有。

3.2011年春节,**镇政府根据县政府文件要求,向全镇城乡低保对象共计发放消费券694张,每张面值200元,城乡低保对象持该消费券到镇政府指定商家“祖平商店”和“鸿程超市”购买生活必需品后,由商家与镇民政所统一结算。由于当年发放给**镇中心敬老院的75张消费券没有在定点商家实际消费,2011年5月19日,吴文忠从“鸿程超市”经营者汪某某处领取消费券折价款15000元现金后,没有入敬老院的财务账,据为己有。

4.2016年1月13日,吴文忠从其保管的院民曹某某等77人的低保金存折户上共支取出现金115500元存入曹某某账户(敬老院借用对公账户)。同年1月14日,吴文忠从曹某某该账户支取现金115660元后,实上缴镇“三资”账户77人低保金113960元,少缴的1540元据为己有。

二.吴文忠在担任**镇中心敬老院院长兼财务出纳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采用重复报销院民住院医疗费的方式,非法占有敬老院救济款1231.9元。

1.2013年1月18日至1月24日,敬老院院民潘某某因病在**镇中心卫生院住院,费用共计1866.02元。2013年1月31日,吴文忠将出院结算时通过新农合报销后的自费部分522元在敬老院财务上报销。2013年4月10日,吴文忠又通过县民政局城乡居民医疗救助一站式系统办理“医疗救助”,将522元自费部分二次报销213.48元,剩余自费部分308.5元,吴文忠于2013年4月11日在敬老院财务上报销。吴文忠将潘某某住院费重复报销的522元据为己有。

2.2012年12月30日至2013年1月24日,**镇敬老院院民彭某某于因病在**镇中心卫生院住院,费用共计1649.86元。2013年1月31日,吴文忠将出院结算时通过新农合报销后的自费部分为709.9元在敬老院财务上报销。2013年4月10日,吴文忠又通过县民政局城乡居民医疗救助一站式系统办理“医疗救助”,将709.9元自费部分二次报销149.29元,剩余自费部分为560.63元,吴文忠2013年4月11日在敬老院财务上报销。吴文忠将彭某某住院费重复报销的709.9元据为己有。

三.吴文忠在担任**镇中心敬老院院长兼财务出纳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多次在敬老院账上报销个人门诊医疗费用共计3592.64元,具体如下:

1.据**镇中心敬老院2015年2月10日第16号财务记账凭证及附件,2015年元月5日,吴文忠将应个人承担的在东至县中医院看病时发生的门诊费用共计518.6元,混在敬老院2014年12月院民2632.2元门诊医疗费中,将自己的姓名粘住后一并在敬老院财务上报销。

2.据**镇中心敬老院2015年9月10日第13号财务记账凭证及附件,2015年8月30日,吴文忠将应个人承担的在东至县中医院看病时的门诊费用共计766.8元,混在敬老院2015年8月院民3098.4元门诊医疗费中,将自己的姓名粘住后一并在敬老院财务上报销。

3.据**镇中心敬老院2016年2月8日第4号财务记账凭证及附件,吴文忠将应个人承担的在东至县人民医院看病时发生的门诊费用共计232.24元,混在敬老院2016年1月院民2037.2元门诊医疗费中,将自己的姓名粘住后一并在敬老院财务上报销。

4.据**镇中心敬老院2016年3月25日第4号财务记账凭证及附件,吴文忠将应个人承担的在东至县人民医院、安徽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看病时发生的门诊费用共计1590.9元,混在敬老院2016年2月院民5513.8元门诊医疗费中,将自己的姓名粘住后一并在敬老院财务上报销。

5.据**镇中心敬老院2016年4月6日第5号记账凭证及附件,吴文忠将应个人承担的在东至县人民医院、安庆市立医院看病时发生的门诊费用共计484.1元,混在敬老院2016年3月院民1723.1元门诊医疗费中,将自己的姓名粘住后一并在敬老院财务上报销。

四.吴文忠在担任**镇中心敬老院院长、财务出纳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侵吞敬老院救济款128784.23元。

2009年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镇敬老院的会计、出纳及财务审批实际由吴文忠一人担任。据敬老院2011年度收支明细账记载,当年低保金补助收入296300元,大病医疗救助收入33900元,重残人员补助收入15600元,上年度结存92411.23元,收入合计438211.23元,用于敬老院日常支出合计309427元,结余资金128748.23元。该笔结余资金未结转下年度滚存使用,一直放在吴文忠处并由其支配使用。2016年6月21日,吴文忠从院民曹某某账户(敬老院借用对公帐户)取现金39000元并于当天存入吴文忠个人账号为10007309592410000000065的账户上。2016年6月22日,吴文忠从个人该账户取现金38784.23元,同日吴文忠又从曹某某账户(敬老院借用对公帐户)取现金90000元。2016年6月22日,吴文忠将实际取现合计128784.23元,上缴至**镇“三资”账户。据池州九华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吴文忠2016年6月22日缴入镇“三资”对公账户的128784.23元属敬老院的公款;并根据敬老院2012年1月1日至2019年4月2日期间提取备用金和支出比对,敬老院每月提取备用金足够支付日常开支,且审计未发现其他资金用于敬老院开支后报账,审计认为敬老院2011年度期末现金结余的128784.23元,截至2019年4月2日未见缴入**镇“三资”对公账户。

在东至县监察委员会调查期间,吴文忠退缴部分违法所得39364.5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东至县监察委员会立案决定书、扣押清单、任职文件、银行流水、**镇中心敬老院收支明细账和相关财务凭证、票据等书证;2.证人胡某某、汪某某等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东至县**镇中心敬老院财务收支专项审计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文忠在负责**镇中心敬老院工作和担任院长、财务出纳期间,利用职务之便,贪污救济款168148.77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二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徐雪琴

2019年11月19日

附:

1.被告人吴文忠现羁押于东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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