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连检公诉刑诉〔2019〕181号
被告人吴文美,女,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2197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镇**(职务),户籍地福建省连江县**镇**村**号,现住址福建省连江县**镇**村**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2月18日被连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连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连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文美涉嫌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其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于2019年6月14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0月3日至2018年10月29日,被告人吴文美在连江县**镇**村**号非法组织会额为人民币1000元的民间标会三道,非法吸收参会会员会款达人民币6786368元人民币,至2018年10月29日全部倒会,严重扰乱连江县金融秩序。其间被告人吴文美利用其会头的身份,在参会会员不知情的情况下偷标会道60名,偷标金额达人民币4055256元,其中非法占有人民币3260472元拒不交代去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办案说明、公告照片、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不动产档案信息、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关于吴文美会道标会数额汇总表、明细表、关于吴文美会道逃会会脚未缴纳会款情况表等书证;
2. 证人林某甲、刘某甲、林某乙、王某某、林某丙、刘某乙、姚某某、陈某某、杨某某、林某丁、林某戊、周某甲、吴某某、周某乙、严某某、林某己等人证言;
3. 被告人吴文美供述和辩解;
4. 福州中天勤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核报告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文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真实标会人的身份,从会道中偷标60名,偷标得款金额达人民币3260472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文美未经有关部门批准,通过民间标会形式向不特定多数人吸收公众存款,数额达人民币6786368元,数额巨大,并全部倒会,严重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文美在判决宣告之前犯数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实行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连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陈禄邃
检 察 员:林怀德
2019年6月25日
附:1.被告人吴文美现羁押在福州市第二看守所;
2.移送卷宗贰册;
3.《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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