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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斌故意伤害案)_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刑一部刑诉〔2020〕92号 

被告人吴斌,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24197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湖南省娄底市新化县,户籍所在地同上,常住地湖南省新化县**镇**路**号**栋**号,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6年9月21日被新化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13日被新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新化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新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斌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吴斌与被害人扶某某因在槽子上赌博的事情素有矛盾,2002年5月19日上午10时,吴斌在街上发现了扶某某,便纠集一伙人从新化县上梅镇大桥电影院附近强行将扶某某带到新化县上梅中学校园内,用木棒对扶某某进行殴打,致使扶某某脾脏大出血。经鉴定,扶某某的伤情为重伤。

2020年7月15日,被告人吴斌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病历资料、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被告人吴斌的供述;3、被害人扶某某的陈述;4、证人刘某某等人的证言;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斌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斌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吴长接

检察官助理:谢新宇

2020年11月19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新化县看守所;

2.侦查卷贰册,检察卷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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