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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新亚受贿案)_咸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咸安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咸安检职刑诉〔2019〕11号

被告单位咸宁市公安局**分局**派出所,单位地址咸宁市咸安区温泉**路**号。

诉讼代表人叶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

被告人吴新亚,男,197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3011975********,汉族,大学文化,原任咸宁市公安局**分局**派出所所长、**大队大队长。湖北省大冶市人,住咸宁市公安局**小区****室。2018年11月8日因涉嫌滥用职权罪被咸宁市咸安区监察委员会留置调查, 2019年4月30日因涉嫌受贿罪经本院批准由咸宁市公安局咸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咸宁市咸安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单位咸宁市公安局**分局**派出所涉嫌单位受贿罪,以被告人吴新亚涉嫌受贿罪、单位受贿罪、贪污罪,于2019年4月30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单位和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份事实不清,本院一次退回调查机关补充调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单位受贿罪:

2013年至2017年8月,被告人吴新亚在被告单位咸宁市公安局**分局**派出所(以下简称**派出所)任所长和主持**派出所全面工作期间,以**派出所工作经费紧张为由,通过召开派出所例会等形式,利用派出所负责辖区治安、查处违法犯罪行为的职权,安排管片民警,非法收受辖区内相关企业单位财物共计71.5万元:

1、2014年1月至2017年1月,收取咸宁**酒店经营管理有限公司8万元现金和4万元消费卡。

2、2015年至2017年,收取咸宁市**有限公司15万元现金。

3、2014年至2017年,收取湖北**有限公司16万元现金。

4、2013年至2017年,收取咸宁市**有限公司7万元现金。

5、2017年1月,收取湖北**有限公司2万元现金。

6、2012年至2017年,收取咸宁市**服务中心7.5万元现金。

7、2013年至2016年,收取温泉**赌博机赌场老板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另案处理)12万元现金。

上述71.5万元由被告单位**派出所安排民警谢某某设小金库专人保管,用于派出所的办案费用、日常开支、民警过节费等方面开支。

二、贪污罪:

2015年2月,被告人吴新亚向谢某某提出用其保管的**派出所小金库账外资金,购买一辆小汽车供吴新亚个人使用,并要求谢某某不要告诉其他人。同月28日,吴新亚、谢某某两人到咸宁市**有限公司,为吴新亚个人选购了一辆吉利牌白色越野车。谢某某从其保管的小金库中共支付吴新亚购车款、车辆强制保险费、车辆购置税合计12.837906万元,吴新亚将该辆吉利越野车据为己有。

三、徇私枉法罪:

1、自2013年起,犯罪嫌疑人王某甲、王某乙(二人均另案处理)在**派出所辖区咸宁市**广场,非法开设利用电子游戏机为赌博工具的赌场,赌场内有赌博机 20余台。为寻求吴新亚的关照,谋取非法利益,王某甲以年息3分的利息找吴新亚借款20万元,付给吴新亚81000元利息。吴新亚明知王某甲等人犯开设赌场罪应当立案侦查,为徇私情私利,私自决定不立案侦查,致使王某甲等人长期在温泉城区开设赌场,未被追究刑事责任。

2、2016年4月份,犯罪嫌疑人熊某某伙同犯罪嫌疑人赵某某、刘某某二人(三人均另案处理),在**派出所辖区咸宁市温泉**广场负一楼,非法开设利用电子游戏机为赌博工具的“星辉桌球屋”赌场,赌场内有赌博机 20余台。为寻求吴新亚的关照,谋取非法利益,熊某某经犯罪嫌疑人程某某(另案处理)请托吴新亚后,于2016年8月至2017年11月,先后16次在咸宁温泉城区,送给时任**派出所所长和咸宁市公安局**分局**大队大队长的被告人吴新亚共计60万元现金。吴新亚明知熊某某等人犯开设赌场罪应当立案侦查,为徇私情私利,私自决定不立案侦查,致使熊某某等人开设的“星辉桌球屋”赌场大肆实施赌博犯罪活动,两年内营利达1680余万元,严重影响社会治安秩序而未被追究刑事责任。

被告人吴新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并全部退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吴新亚购买的吉利越野车照片; 2.吴新亚户籍资料、任职文件、相关职责规定、购车发票、单位受贿款账目、**派出所出警记录、行政案件卷宗、开设赌场犯罪诉讼文书;3.证人谢某某、崔某某、赵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吴新亚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新亚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咸宁市公安局**分局**派出所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单位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新亚是**派出所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当以单位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新亚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公款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新亚身为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徇私枉法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新亚在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对其数罪并罚。被告人吴新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余宗晔

                  2019年10月22日

附:

1.被告人吴新亚现羁押在咸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7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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