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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新兴盗窃案)_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洛检一部刑诉〔2020〕147号

被告人吴新兴,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001985********,汉族,小学文化,快递分拣员,户籍所在地及现住所均为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镇**村**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4月10日被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8月29日被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月21日被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8月28日被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2017年12月2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解回再审,2018年3月经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审判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一千元,2019年2月17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4日被泉州市公安局洛江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3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泉州市公安局洛江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泉州市公安局洛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新兴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已告知被告人吴新兴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5月30日18时许,被告人吴新兴到泉州市洛江区双阳街道阳光北路9号阳山归侨安置小区3幢3单元楼下停车场,利用废旧车钥匙将被害人江某某停放在此处的电动车电门锁撬开将车盗走,后将该车以人民币130元的价格卖给了一名流动收废品的男子。

经泉州市洛江区价格认定局认定,被盗电动车市场零售价格为人民币500元。

2.2020年5月31日22时许,被告人吴新兴到泉州市洛江区双阳街道阳光南路吕埔公共厕所旁巷子内,利用废旧车钥匙将被害人傅某某停放在此处的电动车电门锁撬开将车盗走,后将该车以人民币120元的价格卖给了丰泽区北峰街道群石社区普贤路835-1号阿发摩托车电动车修配店老板王某某。

经泉州市洛江区价格认定局认定,被盗电动车市场零售价格为人民币400元。

3.2020年6月3日3时许,被告人吴新兴到泉州市洛江区双阳街道阳光南路4号阳光花园光大楼楼下,利用废旧车钥匙将被害人毕某某停放在此处的电动车电门锁撬开将车盗走,后将该车以人民币260元的价格卖给了一名流动收废品男子。

经泉州市洛江区价格认定局认定,被盗电动车市场零售价格为人民币550元。

4.2020年6月6日22时许,被告人吴新兴到泉州市洛江区双阳街道阳光北路阳光楼1单元楼梯口,利用废旧车钥匙将被害人陈某甲停放在此处的摩托车电门锁撬开将车盗走,后将该车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卖给了一名流动收废品的男子。

经泉州市洛江区价格认定局认定,被盗摩托车市场零售价格为人民币800元。

5.2020年6月9日19时许,被告人吴新兴到泉州市洛江区双阳街道阳光北路阳光花园光美楼1单元楼道,利用废旧车钥匙将被害人郭某某停放在此处的电动车电门锁撬开将车盗走,后将该车以人民币340元的价格卖给了鲤城区江南街道亭店社区亭店高里山路40-2号舞雷龙电动车车行老板陈某乙。

经泉州市洛江区价格认定局认定,被盗电动车市场零售价格为人民币450元。

经被害人报警,被告人吴新兴在福建省晋江市紫帽镇中通快递(福建省管理中心)公司被公安机关抓获。

被告人吴新兴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表示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有扣押的被盗电动车等物证;

2.书证:被告人吴新兴的户籍信息、抓获经过、全案工作说明、作案视频截图、刑事判决书、系列盗窃电动车案研判报告等;

3.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陈某乙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江某某、傅某某、毕某某、陈某甲、郭某某等人的陈述;

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吴新兴的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关于电动车等的价格认定结论书》等;

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公安机关勘验、提取、辨认笔录等;

8.视听资料:作案现场监控视频等。

被告人吴新兴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新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用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新兴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吴新兴到案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庆芳

2020年10月26日

附:

1.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八张。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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