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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方园盗窃案)_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新检刑诉〔2020〕127号

被告人吴方园,男,汉族,58岁,196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4123231961********,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河南省商丘市民权县**街道办事处**村,现住武汉市新洲区**街**村**号**栋**单元**楼**号。2015年12月14日因盗窃罪、诈骗罪被新洲区法院判刑4年8个月,2019年9月19日释放。因涉嫌盗窃于2020年1月3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新洲区分局行政拘留5日,2020年1月8日转刑事拘留,2020年2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新洲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方园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6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4月16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吴方园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本院于2020年4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到2020年1月,犯罪嫌疑人吴方园先后4次到位于新洲区邾城街**村**湾的一家木材剥皮厂内盗窃木材,所盗木材经鉴定价值142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安机关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被告人及见证人身份信息等书证;2.证人吴某甲、程某某、姚某某的证人证言;3.辨认笔录;4.被盗财物价格认定结论书;5.现场指认笔录及指认照片;6.被害人吴某乙的陈述;7.被告人吴方园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方园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方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的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卢建翔

2020年5月11日 

附:

1.被告人吴方园现羁押于本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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