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检公一刑诉〔2019〕283号
被告人吴方银,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2261980********,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群众,户籍地江西省宜春市奉新县**镇**村**组**号。2016年10月13日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6年11月4日刑满被释放。2019年5月15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8日经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方银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8月7日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于2019年9月2日将本案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期间,依法退回补充侦查1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4日23时许,被告人吴方银在本市白云区**镇**庄**街**号门口路段,以人民币500元的价格向购毒人员黄某某贩卖冰毒1小包,交易完成被当场人赃并获。民警在被告人吴方银身上缴获毒资人民币500元等物,在黄某某处查获透明塑料袋包装的白色晶体1包,经称量,净重0.45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随后民警去到被告人吴方银租住处白云区**镇**路**号**房,抓获购毒人员涂某某,在涂某某身上缴获被告人吴方银当日向其贩卖的冰毒1小包,净重0.38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民警在**房的电脑桌抽屉里缴获白色晶体状毒品2包,分别净重2.26克、49.52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查获红色颗粒1包,净重5.83克,检出甲基苯丙胺、咖啡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的毒品等物证;
2.抓获经过等书证;
3.证人黄某某等证人证言;
4.被告人吴方银的供述和辩解;
5.毒品化验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称量等笔录;
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方银无视国家法律,贩卖毒品,数量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方银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玉
2019年11 月28日
附:
1.被告人吴方银现被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三册、光盘三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各一份。
4. 缴获的毒品等物品(详见扣押清单)现暂扣于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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