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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昌富盗窃案)_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慈检二部刑诉〔2020〕1200号

被告人吴昌富,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7231987********,壮族,文化程度小学,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乡**社区**号,现住慈溪市**镇**村**号。2013年4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6年8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广西省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2017年10月31日因犯盗窃罪被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于同年12月21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5月14日被慈溪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慈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昌富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已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吴昌富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9日傍晚,被告人吴昌富至慈溪市逍林镇福合院村樟新北路262号被害人岑某某经营的雪锋烟酒店,趁岑某某不注意之际,窃得贵州飞天茅台酒1瓶(2018年产,价值人民币2 300元)。

同年11月30日晚,被告人吴昌富至慈溪市浒山街道孙塘南路南段51-55号被害人闫某某经营的逸品烟酒商行,趁闫某某不注意之际,窃得贵州飞天茅台酒1瓶(2017年产,价值人民币2 650元)。

到案后,被告人吴吕富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受证据材料清单、送货单复印件、归案经过、认罪认罚情况记录表及从宽处理建议书、人口信息、刑事判决书等;

2.被害人岑某某、闫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吴昌富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昌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昌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昌富曾经故意犯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吴昌富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轻处罚。故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昌富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孙建权

二○二○年六月十八日 

附件:

1.被告人吴昌富现在慈溪市**镇**村**号监视居住(联系方式:189********)。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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