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二部刑诉〔2020〕1823号
被告人吴昌平,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6221982********,苗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县,住**村**组。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2年6月18日被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17年9月27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月8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15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昌平涉嫌贩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由于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决定延长审查期限至2020年5月30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20年1月6日中午,被告人吴昌平在其租住的本市**镇**路村**路**号**房,容留吸毒人员杨某某(已死亡)、龙某某(另案处理)吸食毒品海洛因。
二、2020年1月7日早上,被告人吴昌平在前述地点容留吸毒人员龙某某、“胖子”(均另案处理)吸食毒品海洛因。
三、2020 年1月7日下午,被告人吴昌平在前述地点容留吸毒人员杨某某(已死亡)、龙某某(另案处理)吸食毒品海洛因。
2020年1月8日零时许,公安机关在本市**镇**路**号公寓抓获被告人吴昌平,依法从其身上缴获毒品海洛因0.2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1部;2.书证:到案经过等书证;3.证人证言:龙某某等证人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吴昌平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鉴定书;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材料;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昌平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昌平无视国法,多次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昌平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容留他人吸毒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是累犯,且是毒品再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宇冰
2020年5月27日
附:
1.被告人吴昌平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侦查卷二册(光盘二张)和检察卷一册。
3.涉案物品扣押清单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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