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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昌清、赖强贩卖毒品案)_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什检刑诉〔2021〕18

  被告人吴昌清,男,197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625197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什邡市********号住所地什邡市**街道****烧烤旁**出租房。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0月22日被什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1月27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什邡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赖强,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6251974********,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中共党员,无业,户籍所在地什邡市**街道**街**号**栋**单元**楼**号,住所地什邡市**小区**栋**单元**楼**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0月23日被什邡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于2020年12月21日经本院决定,同日由什邡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什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昌清、赖强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1日已告知二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二被告人,听取了二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二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 2020年8月23日,被告人吴昌清在其位于什邡市**街道**街**烧烤旁**楼一出租屋内向被告人赖强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0.3克,获毒资人民币300元。被告人赖强将购买的毒品甲基苯丙胺0.2克贩卖给吸毒人员陈某某,获毒资人民币300元。 

2. 2020年10月14日,被告人吴昌清在其出租屋内向被告人赖强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0.3克,获毒资人民币300元。被告人赖强将购买的毒品甲基苯丙胺0.2克贩卖给吸毒人员陈某某,获毒资人民币300元。

3. 2020年10月16日,被告人吴昌清在其出租屋内向被告人赖强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0.3克,获毒资人民币300元。被告人赖强将购买的毒品甲基苯丙胺0.2克贩卖给吸毒人员陈某某,获毒资人民币300元。

4. 2020年10月16日,被告人吴昌清在其出租屋内向被告人赖强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0.3克,获毒资人民币300元。被告人赖强将购买的毒品甲基苯丙胺0.2克贩卖给吸毒人员陈某某,获毒资人民币300元。

5. 2020年10月21日,被告人吴昌清在其出租屋楼下一茶馆内向被告人赖强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0.26克,获毒资人民币200元。被告人赖强将购买的毒品甲基苯丙胺0.26克以300元的价格贩卖给吸毒人员陈某某,被告人赖强在给吸毒人员陈某某送毒品甲基苯丙胺的途中被民警现场挡获。

2020年10月21日,民警依法对被告人赖强的人身进行搜查,在其衣服包内搜查出毒品疑似物一包,经称量净重0.26克。同日,民警依法对被告人吴昌清随身携带的背包进行搜查,搜查出毒品疑似物八包,经称量净重3.62克。以上九包毒品疑似物均已扣押并送检。经鉴定,所送检材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被告人吴昌清、赖强系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以及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昌清、赖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昌清、赖强多次向他人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昌清、赖强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昌清、赖强均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什邡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婷婷

                               检察官助理 李小娇

                                2021年1月8日

    附件:1.被告人吴昌清现羁押于什邡市看守所,被告人赖

           强现取保于什邡市**小区**栋**单元**楼**号家

           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补充证据1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量刑建议书》6份

    5.扣押涉案物品9袋毒品甲基苯丙胺现存于什邡市

     公安局禁毒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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