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诉刑诉〔2019〕1720号
被告人吴昌石,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8271988********,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吉安市遂川县**镇**村**号。因盗窃,于2010年5月5日被泉州市公安局鲤城分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因盗窃,于2010年9月4日被晋江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盗窃,于2012年10月24日被泉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三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2月3日被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至2019年2月28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9年3月28日被晋江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三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3月8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5日晋江市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5月3日晋江市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刑事拘留,同月1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晋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晋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昌石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8月16日至2019年9月12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3月7日,被告人吴昌石到晋江市**街道**路**号租房内,盗走被害人吴某甲一台价值人民币783元的华硕牌X84H型笔记本电脑、一台价值人民币112元的利视达牌LD-1088型便携式多媒体播放器;盗走被害人刘某某五瓶共价值人民币300元的可迪尔干红葡萄酒、一箱价值人民币37元的雪津啤酒;盗走被害人洪某某一部价值人民币200元的华为牌KIW-TL00H型手机。
次日,公安机关在晋江市**街道**市**路公交站附近抓获被告人吴昌石,并从其身上、住处查获上述被盗物品。案发后,上述物品已发还被害人。
2.2019年3月28日,被告人吴昌石到晋江市**街道**路**号**房**室内,盗走被害人金某某一个价值人民币44元的恒夫牌883型电吹风、一个价值人民币19元的JYRYHD牌排插、2袋共价值人民币15元的999牌医用退热贴、8袋共价值人民币8.7元的999牌板蓝根颗粒、一瓶价值人民币19.6元的蓝月亮牌深层洁净护理洗衣液及衣物等物品(均无法估价)。
同日,公安机关在晋江市**街道**路**号抓获被告人吴昌石,并查获上述被盗物品。案发后,上述物品已发还被害人。
3.2019年5月1日,被告人吴昌石到晋江市**街道**路**号楼**梯**室,溜门入户,盗走被害人蔡某某人民币70元、被害人张某某一部手机(无法估价)及人民币400元。
同日,公安机关在晋江市**街道**社区**厂楼下抓获被告人吴昌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的赃物及照片、发还清单;
2.书证:抓获及破案经过、身份信息证明、前科劣迹材料、行政处罚材料、工作说明等;
3.证人证言:证人吴某乙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蔡某某、张某某、金某某等人的陈述;
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吴昌石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晋江市价格认定局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7.勘验、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被害人、证人、被告人的辨认笔录;
8.视听资料:案发现场周边监控视频及截图。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昌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昌石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盗窃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鸿森
2019年10月8日_
附:
1.被告人吴昌石现羁押于晋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光盘四张。
3.量刑建议书二份、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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