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连云检刑诉〔2020〕21号
被告人吴明专,女,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5281975********,哈尼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元阳县**乡**村**寨**号。被告人吴明专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8日被连云港市公安局连云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连云港市公安局连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明专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7月份,居住于连云港市连云区的邱某甲(男,59岁)通过他人介绍与祝某某(已判刑)相识,并委托祝某某为其儿子邱某乙(男,32岁)到云南介绍相亲对象。祝某某联系被告人吴明专等人,约定由祝某某充当男方媒人,被告人吴明专等充当女方媒人,在拿到男方彩礼之后,几人进行不同比例的分配。2017年7月底祝某某带邱某甲、邱某乙等人到云南省元阳县及个旧市,被告人吴明专找来张某某及李某某(均已判刑),由张某某和邱某乙相亲,李某某冒充张某某表姐,被告人吴明专等人指使李某某找一名老年妇女冒充张某某母亲。见面后邱某乙和张某某均表示对对方满意,女方要求男方支付11万元彩礼钱,后邱家表示先支付9万元,剩余2万元待回到连云港再支付。2017年7月30日邱某乙向张某某银行卡内转账90600元,张某某取出2万元分给被告人吴明专及祝某某,并将银行卡交由李某某保管,2017年7月31日,李某某从张某某银行卡内取款2万元,自己得好处费8000元,剩余12000元交与被告人吴明专。2017年12月初,张某某趁机离开被害人家,后到浙江省金华市将彩礼钱全部转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口证明、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祝某某、李某某、王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邱某甲、邱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吴明专的供述与辩解;
5.连云港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文件检验鉴定书;
6.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明专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与他人共同骗取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系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惠喆
检察官助理:孔文瑞
2020年4月16日
附:1.被告人吴明专现羁押于连云港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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