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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明东盗窃案)_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潼检刑诉〔2020〕Z358号

被告人吴明东,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9211987********,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遂宁市蓬溪县,住四川省遂宁市蓬溪县**镇**村**组**号。2016年12月犯盗窃罪被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2018年2月20日刑满释放;2018年11月犯盗窃罪被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20年1月10日刑满释放。本次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8日被重庆市潼南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院批准,于2020年9月7日被重庆市潼南区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潼南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明东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8日凌晨,被告人吴明东与刘某某(在逃)一起在重庆市潼南区**镇**花园**栋盗窃了一辆白色的雷克牌两轮摩托车。经重庆市潼南区发展改革委员会鉴定,涉案摩托车价值人民币1632元。

被告人吴明东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立案决定书、扣押决定书、扣押发还清单、前科材料、车辆出厂合格证等书证;

2.被害人的陈述;

3.被告人吴明东的供述及辩解;

4.鉴定意见;

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证实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吴明东对上述事实及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明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从宽处理;被告人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次犯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是累犯,从重处罚;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夏  曦

检察官助理:龚琳杰

2020年10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重庆市潼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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