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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明丰诈骗案)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宜检刑诉〔2020〕490号

被告人吴明丰,男,1971年****生,身份证号码3202231971********汉族初中个体业务员,住宜兴市****花园车库(户籍地宜兴市******被告人吴明丰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30日被宜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5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宜兴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宜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明丰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吴明丰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吴明丰,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3月19日依法退回宜兴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宜兴市公安局于2020年4月17日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于2020年3月4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至2019年1月期间,被告人吴明丰以帮人小孩进校读书需请客、承接工程需请客送礼、交保证金等为由,骗取被害人李某某、许某某、沈某某等人共计人民币201.6万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7年5月至2018年10月期间,被告人吴明丰谎称能安排被害人韩某某女儿进江苏省司法警官高等职业学校(镇江)读书,多次以需校长请客送礼为由,骗取韩某某夫妇共计人民币20.7万元。

2.2017年3月至2019年1月期间,被告人吴明丰谎称已承接湖北省洪湖市中医院改建工程,并许诺将工程水电部分转让给被害人许某某施工,多次骗取许某某共计人民币35.6万元。

3.2016年11月至2019年1月期间,被告人吴明丰谎称已承接湖北省洪湖市中医院第二试剂车间基建工程,并伪造多份相关承包合同、合作协议等手续骗取被害人沈某某信任,以缴施工保证金为由,多次骗取沈某某共计人民币32.7万元。

4.2015年至2018年2月期间,被告人吴明丰谎称已承接湖北省洪湖市中医院第二试剂车间基建工程,并伪造多份有关工程施工合同骗取被害人李某某信任,以缴施工保证金、请客送礼为由,多次骗取李某某共计人民币95万元。

5.2017年2月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吴明丰通过伪造“宜兴市宜城街道祥和花园11幢32号405室”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作为抵押,以承建工程需费用、女儿生病、为由,骗取被害人邵某某人民币17.6万元。

2019年10月29日,被告人吴明丰被宜兴市公安局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宜兴市公安局调取的信用卡账单、出具刑事案件侦破经过、借条、工程合同、宜兴市房屋权属证明、户籍资料等书证;

2.证人刘某某、倪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韩某某、许某某、沈某某、李某某、邵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吴明丰的供述;

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明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明丰归案后能如实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明丰能够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蒋奇飚

2020年5月12日

附:

1.被告人吴明丰现羁押于宜兴市看守所。

2.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3.换押证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量刑建议书3份。

6.全部案卷材料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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