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吴明全,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113199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住重庆市巴南区**街道**村**号。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4月1日被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3年7月23日刑满释放;于2014年10月23日被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15年2月10日刑满释放;于2016年12月20日被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8年1月18日刑满释放;于2018年6月28日被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9年1月31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5月10日被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9年10月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31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明全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9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3月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2020年3月12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30日16时许,被告人吴明全来到重庆市南岸区南坪万达广场新馆“VR+乐园”内,发现被害人方某某正在为顾客处理游戏事务,吴明全趁被害人方某某不备,将其放在吧台上的一部中兴努比亚红魔3电竞手机盗窃后逃离现场。后吴明全在南岸区西计大厦附近一游摊处以800元的价格将手机销赃,并将赃款挥霍。经认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1746元。
2019年12月30日23时许,被告人吴明全来到重庆市南岸区响水路8号8-4新感觉干洗店,趁店内无人之机,将被害人李某某放在柜台上的一部小米手机盗窃后逃离现场。后吴明全在南岸区南坪宏声广场附近一游摊处以100元的价格将手机销赃,并将赃款挥霍。
2019年12月31日,被告人吴明全被抓获,到案后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表》、《价格认定结论书》等书证;
2.被害人方某某、李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吴明全的供述和辩解;
4.现场指认笔录等笔录;
5.视频监控截图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明全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明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1746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明全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处罚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吴明全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处罚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吴明全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明全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 察 官:黄 勇
检察官助理:余 渝
附:
1被告人吴明全现羁押在重庆市南岸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二册、光盘六张、散页材料四页随案移送。
3.《同意适用速裁程序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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