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凯检刑诉〔2020〕469号
被告人吴明吉,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221997********,苗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黄平县**镇**房**栋**单元**室,现租住凯里市**街**号**室。因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8月22日被凯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4日被凯里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凯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明吉抢劫案,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6日,被告人吴明吉在凯里市东门街204号一楼铁门地毯上捡到一串钥匙。次日,吴明吉用捡来的钥匙套开该栋楼101室被害人龙某某租住的房门,入户偷得两个鸡蛋和现金180元。8月14日19时许,吴明吉开门进入龙某某家偷得鸡蛋食用。8月21日14时50分许,吴明吉再次开门进入龙某某家中实施盗窃,被龙某某发现,龙某某欲报警,吴明吉掏出随身携带的水果刀抵住被害人龙某某的脖子阻止其报警,慌乱中划伤龙某某下巴和手指,龙某某答应不报警后吴明吉逃离现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2.被害人龙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吴明吉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搜查、指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明吉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吴明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两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第三次入户盗窃被发现后使用刀具威胁被害人,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杨玲琳
2020年12月3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凯里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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