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播检刑诉〔2020〕298号
被告人吴星明,曾用名吴辉、吴时太,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61970********,苗族,文盲或半文盲,无业,贵州省务川县人,住贵州省务川县**街道**村**组。因犯盗窃罪于2000年3月被贵州省务川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3月被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12月被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9月6日被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因犯盗窃罪于2020年6月16日被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20年8月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6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播州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9月4日由遵义市公安局播州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播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星明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9月18日凌晨0时38分许,被告人吴星明窜至遵义市播州区桂花街道罗汉寺内,用随身携带的开锁工具将罗汉寺大雄宝殿和财神殿内的功德箱打开后盗走功德箱内现金200余元。
2、2020年8月21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吴星明窜至遵义市播州区龙坑街道八里社区西来寺,用随身携带的撬棍将西来寺大门口及正殿的3个功德箱撬开后盗走功德箱内现金61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等物证;2、刑事判决书、到案经过等书证;3、证人黎某某、娄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吴星明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星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星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星明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法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吴星明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星明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 丹
检察官助理 周青青
2020年11月24日
附件:1.被告人吴星明现羁押于遵义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贰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