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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春玉、王琼开设赌场案)_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仪检公诉刑诉〔2020〕469号 

  被告人吴春玉,女,1974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321197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四川省荣县人,住荣县****大道********单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27日被仪陇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0月23日被仪陇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琼,女,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927197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四川省仪陇县人,住仪陇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19日被仪陇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0月23日被仪陇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仪陇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春玉、王琼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二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6月至2019年9月,被告人吴春玉作为代某某、黄某某(二人均未到案)销售“六合彩”的中间代理商,通过发展下线的方式,从中抽头获利。经人介绍,吴春玉发展被告人王琼为下线为其销售六合彩并给予王琼4%至10%不等的提成。王琼随后建立“随缘”微信群专门用于群里玩家购买六合彩,将玩家下注的金额用微信、支付宝、银行卡等方式转账给吴春玉,吴春玉收取赌资后将其转给代某某、黄某某,从中抽取10%至12%不等的抽头获利。期间,被告人吴春玉、王琼涉案赌资220余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春玉、王琼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春玉、王琼违反社会管理法规,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春玉、王琼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春玉、王琼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春玉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建议判处被告人王琼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彭俊

2020年3月27日 

附:

    1、被告人吴春玉、王琼现羁押于南充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3册;

3、吴春玉、王琼《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4、吴春玉、王琼微信、银行卡转账散页材料统计表共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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