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万州检刑诉〔2020〕Z1080号
被告人吴显爱,男,195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2261957********,汉族,小学肄业,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奉节县**街道**路**号附**号,现住重庆市两江新区**街道**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1日被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6月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万州区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显爱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9月20日至10月20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9月6日至9月20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8年4月至2020年4月期间,被告人吴显爱虚构其系民族资产解冻项目的工作人员,需要资金支持,待资产解冻后会得到大额回报的事实,并向被害人王某某通过微信转发伪造的授权委托书、民族资产解冻文件等,取得王某某的信任后,通过收取现金和银行转账的方式,骗取王某某共计204000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08年至2011年期间,被告人吴显爱以解冻民族资产的名义,每月收取被害人王某某现金500、1000元不等,共计骗取人民币41000元。
2.2013年6月至2016年2月期间,被告人吴显爱以解冻民族资产的名义,通过其尾号为1588的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账户每月收取被害人王某某1500、2000元不等,共计骗取人民币65000元。
3. 2016年3月至2020年3月期间,被告人吴显爱以解冻民族资产的名义,通过其尾号为6765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的账户每月收取被害人王某某2000元,共计骗取人民币98000元。
被告人吴显爱于2020年4月29日被民警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抓获经过、银行交易明细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叶某某、李某某等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吴显爱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显爱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显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民族资产解冻可获取巨额回报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显爱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吴显爱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显爱有期徒刑四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杨长康
检察官助理 程婧雯
2020年11月18日
附:
1.被告人吴显爱现羁押于万州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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