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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晓峰、周卿贩卖毒品案)_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姑检诉刑诉〔2019〕312号

被告人吴晓峰,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5031976********,汉族,高中文化,现住本市工业园区**苑**区**幢**室(户籍所在地为苏州市姑苏区**里**号),现无业。被告人吴晓峰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0年9月被原苏州市沧浪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吸毒于2015年1月15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行政拘留十二日。被告人吴晓峰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9月14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工业园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日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同年10月19日经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苏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周卿,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502198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为本市姑苏区**路**号**幢**室。无业。被告人周卿曾因吸毒于2013年1月7日被原苏州市公安局平江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二千元,因无证驾驶于2017年6月30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一千元。被告人周卿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9月14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9日经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苏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晓峰、周卿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1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2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先后于2019年2月3日、2019年4月18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5月17日补充侦查完毕再次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分别于2019年1月15日、2019年4月3日二次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被告人周卿贩卖毒品冰毒的事实:

1.2018年9月9日,被告人周卿在苏州市姑苏区**路**号小区**幢**室单元口处将自己从他处获得的10.48克左右冰毒以6000元的价格贩卖给被告人吴晓峰;

2.2018年9月13日16时许,被告人周卿在苏州市姑苏区**路**号小区**幢**室内将自己从他处获得的91.8克冰毒以44000元的价格贩卖给被告人吴晓峰。

二、被告人吴晓峰贩卖毒品冰毒的事实:

2017年6月至2018年9月期间,被告人吴晓峰多次在苏州市范围内向张某某、王某某、龚某某、陈某某出售毒品冰毒,具体分述如下:

1.2017年6月至2018年9月8日期期间,被告人吴晓峰在苏州市范围内多个地点,先后十余次以200元、300元每包(均不足1克)的价格出售冰毒给张某某。其中2018年9月8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吴晓峰在苏州姑苏区东中市成天寺附近以300元的价格出售毒品冰毒1包(重约1克)给张某某。

2.2018年4月、5月、8月、9月期间,被告人吴晓峰在苏州市范围内多个地点,先后数次以600元每包(均不足1克)的价格出售冰毒给王某某。其中,2018年9月11日,被告人吴晓峰在苏州市相城区天虹品上公寓停车场自己驾驶的苏EK****金黄色奥迪A4汽车内以1200元的价格出售毒品冰毒2包(总重约1克)给王某某。

3.2018年8月25日、8月28日19时许,被告人吴晓峰分别在在苏州市姑苏区干将路与学士街路口旁、姑苏区竹辉路中国人民银行旁路边在自己驾驶的苏EK****金黄色奥迪A4汽车内以600元的价格出售毒品冰毒各1包(均重约1克)给龚某某。

4.2018年9月9日晚,被告人吴晓峰在苏州市姑苏区**新村**幢**室以1200元的价格出售冰毒四包(总重约1.2g)给吸毒人员陈某某。

2018年9月13日16时许,被告人吴晓峰在苏州市姑苏区**路**号小区**幢**室向被告人周卿购买毒品冰毒离开时被民警当场抓获。民警从吴晓峰随身携带的绿色茶叶盒中查获疑似毒品的白色晶体4袋(净重91.8克),从其随身包内夹层中查获疑似毒品的白色晶体2袋(净重0.4克)。经鉴定,上述疑似毒品的白色晶体6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扣押清单、称量记录等;

2.证人张某某、王某某、龚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吴晓峰、周卿的供述和辩解;

4.被告人吴晓峰、周卿等人的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晓峰、周卿贩卖甲基苯丙胺(冰毒)均达五十克以上,被告人吴晓峰、周卿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被告人吴晓峰的行为另外还触犯该条第七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其中,被告人吴晓峰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过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系毒品再犯,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予以判处。

此致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垒

2019年6月10日

附:

1.被告人吴晓峰、周卿现均羁押于苏州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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