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吴晓波,男,198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2811987********,汉族,大专文化,个体工作,住江阴市**街道**景**幢**室(户籍所在地江阴市**镇**路**号)。被告人吴晓波曾因犯敲诈勒索罪,于2009年11月被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因犯诈骗罪于2014年12月17日被江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6年4月7日刑满释放;因犯诈骗罪于2017年10月26日被江阴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8年1月13日刑满释放。被告人吴晓波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3月29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6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晓波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年4月1日告知了被告人吴晓波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吴晓波,听取了被告人吴晓波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吴晓波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吴晓波于2019年1月至2月期间,在其位于江阴市**镇**路**号厂内办公室,纠集赌客朱某某、吴某某、王某某等人以“牛牛”形式赌博4次,共计抽得庄风款人民币60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江阴市公安局制作和收集的人口信息、刑事判决书、刑事案件侦破经过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朱某某、吴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吴晓波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晓波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晓波以营利为目的,纠集他人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晓波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龚雪娇
2020年4月3日
附:
1.被告人吴晓波现取保候审于江阴市**镇**路**号。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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