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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景楠合同诈骗案)(公开版)_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泉丰检二部刑诉〔2020〕81号 

被告人吴景楠,男,1991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831991********,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州市台商投资区****大道****世家****室,现住福建省晋江市**街道**广场**青年公寓。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7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9日经本院批准,同年1月21日被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景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3月19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年3月19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4月17日至5月17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2月18日,被告人吴景楠到位于石狮市**巷**号的石狮**汽车租赁公司与该公司签订《汽车租赁合同》,以每天人民币600元(币种下同)的租金向该公司租借一辆车牌号为闽C0****的白色奔驰C200小型轿车(价值21.8万元),被告人吴景楠当天即将租借来的车开往广东省汕尾市,以3.5万元的价格卖给微信昵称为“當”的男子(另案处理)。

2、2019年12月25日,被告人吴景楠化名“郑小天”,在泉州市丰泽区宝珊花园门口,用虚假的身份证和驾驶证,与鲤城区**汽车租赁服务中心签订《汽车租赁合同》,以每天4500元的价格向鲤城区**汽车租赁服务中心租借一辆车牌号为闽C1****银色奔驰SLS小型轿车(价值78万元)。被告人吴景楠租车后利用车辆GPS信号屏蔽仪将车辆的定位装置信号屏蔽,并将该车开往广东省汕尾市,欲以15万元的价格卖给微信昵称为“當”的男子。当天,闽C1****银色奔驰SLS小型轿车车主潘某某得悉其车被诈骗后即向公安机关报案。

经侦查,被告人吴景楠于2019年12月26日被公安机关在广东省汕尾市汕尾高速出口收费站人赃俱获。被告人吴景楠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景楠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侦查机关依法扣押涉案车辆照片、假发、车钥匙、车辆GPS 信号屏蔽仪等;

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汽车租赁合同、微信转账记录、抓获经过等;

3. 证人证言:证人潘某某的证言;

4. 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周某某、谢某某的陈述;

5.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吴景楠供述和辩解;

6. 辨认笔录:被害人辨认被告人吴景楠笔录、被告人吴景楠辨认租车地点、指认涉案车辆等笔录;

7.鉴定意见:泉州市丰泽区发展和改革局出具的涉案车辆价格认定结论书;

8.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卡口监控截图、车辆行车轨迹路线图、银行交易记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景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汽车租赁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涉案金额人民币99.8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景楠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吴景楠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本案被骗车辆均已追回发还给被害人,相应减轻其行为社会危害性,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景楠有期徒刑七年至八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国栋

2020年6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吴景楠现羁押于泉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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