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林检公诉刑诉〔2019〕122号
被告人吴智永(曾用名吴智勇),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04301998********,内蒙古敖汉旗人,蒙古族,初中文化,无业。捕前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敖汉旗****镇**小区**号楼**单元***室。2017年6月22日因犯抢劫罪被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8年11月1日刑满释放。2019年6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零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9年7月8日刑满释放。2019年9月13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林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林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林西县看守所。
本案由林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智永涉嫌诈骗罪、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2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被告人吴智永涉嫌诈骗罪的犯罪事实
1、2019年7月24日10时许,被告人吴智永至林西镇商业街郭某某经营的“****”服装店内,以借车为由,将郭某某的蒙DW****黄色雪佛兰赛欧轿车骗走,于当日将此车开至林西镇张某某经营的“****”二手车车行售卖,非法获利人民币8000元,所得赃款被其挥霍。经林西县价格认证中心认证,雪佛兰赛欧轿车价值人民币20000元。
2、2019年8月24日20时许,被告人吴智永在翁牛特旗乌丹镇红山路中段“****饭店”与郑某某等人吃饭时,以借用手机打电话为由,将郑某某的蓝色vivoX27手机骗走。经翁牛特旗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认证,vivoX27手机价值人民币1717元。
3、2019年8月31日21时许,被告人吴智永在松山区美食一条街“沁源羔羊火锅店”与赵某某等人吃饭时,以借用手机打电话为由,将赵某某的苹果X手机骗走。经赤峰市松山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认证,苹果X手机价值人民币4000元。
4、2019年9月初,被告人吴智永在元宝山区平庄镇以“安然”的虚假身份结识出租车司机杨某某,并以其朋友住院、奶奶生病住院急需用钱为由多次诈骗杨某某钱财,从杨某某处诈骗合计人民币30800元,所得赃款被其挥霍。
综上,被告人吴智永骗取被害人郭某某一辆黄色雪佛兰赛欧轿车,价值人民币20000元;骗取被害人郑某某一部蓝色vivoX27手机,价值人民币1717元;骗取被害人赵某某一部苹果X手机,价值人民币4000元;骗取被害人杨某某人民币30800元。诈骗所得金额合计为人民币56517元。
二、被告人吴智永涉嫌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事实
2019年9月8日00时04分许,被告人吴智永驾驶未悬挂号牌的蒙DP****号小型轿车沿赤峰市迎金路由南向北行驶至煤矿安全监察局门前人行横道处时,与沿人行横道由东向西横过道路的行人王某某相撞,致王某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吴智永弃车逃逸。2019年9月18日,经赤峰市公安局交通管理警察支队二大队认定, 被告人吴智永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物证;2.书证;3.证人田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郭某某、郑某某等人的陈述;5.被告人吴智永的供述;6.鉴定意见;7.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8.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智永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智永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智永在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应数罪并罚。被告人吴智永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对被告人吴智永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林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韩广臣
2019年12月20日
附:
1.被告人吴智永现羁押于林西县看守所;
2.随案移送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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