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吴朝委、夏某某盗窃案)_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涪检刑诉〔2020〕284号

被告人吴朝委,男,1987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102198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住重庆市涪陵区********号。因犯盗窃罪,2018年11月8日被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9年7月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3月17日被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决定监视居住,2020年5月12日由本院决定逮捕,次日由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夏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102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重庆市涪陵区**镇**组**号。因犯抢劫罪,2010年2月4日被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2年11月1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3月17日被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决定监视居住。2020年5月12日由本院决定逮捕,同年5月18日由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朝委、夏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4月22日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1日至2020年3月10日期间,被告人吴朝委单独或伙同被告人夏某某先后5次在被害单位重庆**有限公司、重庆市涪陵区**有限公司承建的重庆市涪陵区江东澳海御江苑工地、江东左岸寻园工地盗窃价值人民币(以下币种相同)11326.6元的电缆线,销赃后获赃款3610元。其中,被告人吴朝委参与作案5次,犯罪金额11326.6元,获赃款3090元;被告人夏某某参与作案1次,犯罪金额2657.8元,获赃款520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10月1日凌晨,被告人吴朝委来到重庆市涪陵区江东澳海御江苑小区6期施工工地,盗走工地塔吊供电箱内的价值2500元的电缆线,销赃后获赃款约1000元。

2.2019年10月6日凌晨,被告人吴朝委再次来到重庆市涪陵区江东澳海御江苑小区6期施工工地,盗走塔吊供电箱内的价值1000元的电缆线,销赃后获赃款约600元。

3.2019年11月28日凌晨,被告人吴朝委来到重庆市涪陵区江东澳海御江苑3期施工工地,盗走塔吊供电箱内的价值人民币524.8元的电缆线,销赃后获赃款约150元。

4.2019年12月中旬的一天凌晨,被告人吴朝委来到重庆市涪陵区江东东滨大道左岸寻园小区施工工地,盗走塔吊供电箱内的价值4644元的电缆线,销赃后获赃款约800元。

5.2020年3月10日凌晨,被告人吴朝委伙同被告人夏某某来到重庆市涪陵区江东东滨大道左岸寻园小区施工工地,盗走塔吊供电箱内的价值2657.8元的电缆线,销赃后获赃款1060元,其中被告人吴朝委分得540元,被告人夏某某分得520元。

2020年3月16日,民警将被告人夏某某、吴朝委抓获,二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谢某某、何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单位重庆**有限公司、重庆市涪陵区**有限公司的说明;

4.被告人吴朝委、夏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涪价认字[2020]41号鉴定意见书;

6.现场勘验、指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朝委、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朝委、夏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二被告人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朝委、夏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吴朝委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吴朝委、夏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朝委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建议判处被告人夏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范莉莉

检察官助理:朱丽颖

2020年6月3日

附:

    1.被告人吴朝委、夏某某羁押于重庆市涪陵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