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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杨盗窃案)_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玄检诉刑诉〔2019〕477号

被告人吴杨,男,199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8301991********,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出生地: 江苏省盱眙县,户籍地: 江苏省淮安市盱眙县**镇**村**组**号。被告人吴杨曾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3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7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2017年12月19日刑满释放。被告人吴杨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5月21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杨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7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19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吴杨在南京市玄武区环亚凯瑟琳广场MIU酒吧二楼平台处,趁他人熟睡之际,窃得被害人李某某、马某某放在茶几上的iPhoneXR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4608元)、VIVO Y93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700元),后销赃得款人民币1230元。

2019年5月20日,被告人吴杨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案发后上述iPhoneXR手机已从收购处追缴并发还被害人李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抓获经过、转账记录、搜查笔录、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刑事摄影照片等书证;

2.证人余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某、马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吴杨的供述和辩解;

5.南京市玄武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6.证人余某某的辨认笔录、提取笔录;

7.视听资料监控视频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杨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蒋慧明

2019816

附:

1.被告人吴杨现羁押于南京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90页。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4.随案移送光盘4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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