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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杰、李松林等盗窃案)_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顺检一部刑诉〔2020〕4803号 

被告人吴杰,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1304198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住南充市嘉陵区**路**号**单元**号。2016年1月因盗窃罪被顺庆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2017年3月因盗窃罪被顺庆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2018年5月因盗窃罪被顺庆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5个月;2020年1月因盗窃罪被顺庆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7日被南充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安全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院批准,于2020年11月12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李松林,男性,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29011964********,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住南充市顺庆区**号。1988年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顺庆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年;2005年2月因盗窃罪被西昌铁路运输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年6个月;2018年4月因盗窃罪被西充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7日被南充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安全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1月12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王光辉,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29211971********,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住南充市嘉陵区**村**组**号。2009年3月因贩卖毒品被嘉陵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2013年12月因盗窃被顺庆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2015年10月因盗窃罪被顺庆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2017年9月因盗窃罪被顺庆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7日被南充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安全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1月12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南充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安全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杰、王光辉、李松林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9日上午,被告人李松林伙同吴杰、王光辉上街伺机盗窃他人财物。当日8时许,在顺庆区人民南路小学公交站台附近,由李松林、王光辉遮挡掩护,吴杰从被害人张某某身上扒窃华为Nova4型手机一部,后三人将手机以800元的价格出售,所获赃款由吴杰、李松林、王光辉均分。经南充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华为Nova4手机价值人民币74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三名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杰、李松林、王光辉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随身携带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琴

检察官助理:代雨潇

2020年12月17日 

附件:1.被告人吴杰、李松林、王光辉现羁押于南充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量刑建议书六份。

3.光碟8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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