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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杰抢夺案)_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西青检一部刑诉〔2020〕316号

被告人吴杰,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281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为黑龙江省讷河市**乡**村**组,现住天津市西青区**镇**村**号。2020年9月16日因涉嫌抢夺罪由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决定并执行刑事拘留,2020年9月30日因涉嫌抢夺罪经本院批准由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杰涉嫌抢夺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15日18时许,被告人吴杰经预谋后,来到天津市西青区**镇**购物广场一楼被害人刘某某经营的**店柜台,以试戴项链和戒指为由,趁机抢走两条金项链和一枚金戒指,后民警在其住处搜查到涉案金项链两条,并发还被害人,涉案金戒指被被告人吴杰丢失。经鉴定,两条金项链价格为人民币108460.25元。2020年9月16日,被告人吴杰被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书证;

3.证人证言;

4.被害人陈述;

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

7.勘验、搜查、辨认笔录;

8.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杰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杰抢夺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抢夺公私财物,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杰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杰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杰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郝博

检察官助理:刘琳

2020年11月20日

附:

1.被告人吴杰现羁押于天津市西青区看守所。

2.案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6.光盘二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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