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赣县区检一部刑诉〔2020〕274号
被告人吴某,男,1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21101119**********,汉族,**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辽阳市白塔区**胡同**号,现住广东省中山市**镇**公寓**单元**室租住房。20**年**月**日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赣县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月**日赣县区公安局被取保候审,**月**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于某,女,1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21100219**********,汉族,**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辽阳市太子河区**路**栋**号,现住广东省中山市**镇**公寓**单元**室租住房。20**年**月**日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赣县区公安局取保候审,**月**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吴某某,女,1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21100219**********,汉族,**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辽阳市白塔区**胡同**号,现住广东省中山市**镇**公寓**单元**室租住房。20**年**月**日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赣县区公安局取保候审,**月**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男,1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12319**********,汉族,**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街道**村**号,现住广东省中山市**镇**公寓**单元**室租住房。20**年**月**日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赣县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年**月**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赣县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金某,男,1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21102219**********,汉族,**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辽阳市灯塔市**镇**村**号,现住广东省中山市**镇**公寓**单元**室租住房。20**年**月**日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赣县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年**月**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赣县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赣县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于某、吴某某、李某某、金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年**月**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年**月**至**月**日,被告人吴某通过微信认识上家“二宝”后,陆续纠集妻子被告人于某、女儿被告人吴某某、被告人李某某、被告人金某,在广东省中山市、珠海市等地,陆续办理或借用他人大量银行卡,在明知上家“二宝”是利用信息网络犯罪,仍使用自己和于某的银行卡接收“二宝”转入的大额资金后,将资金转入吴某、李某某、金某、本人或借用的他人的银行卡内,之后由吴某、于某、吴某某、李某某、金某持银行卡在银行柜台或ATM机取现后交给吴某,由吴某将所取现金交给上家指定的人,并收取上家取款金额0.25%的佣金,吴某再将部分佣金分给李某某、金某。吴某、于某名下银行卡共接收上家转入资金3**2.1935万元。其中吴某使用本人银行卡取现909.8万元、借用吴某、张某某银行卡取现272.6万元,于某使用本人银行卡取现701.2万元,吴某某使用本人银行卡取现284.7万元,李某某使用本人银行卡取现211万元,金某使用本人和借用白某、胡某、金某银行卡取现149.49万元,5名被告人共为上家取现2528.79万元,共获得佣金约77500元,其中吴某分得65800元,李某某分得7400元,金某分得4300元。
案发后,被告人均被抓获归案,吴某退赃77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常住人口信息等;2.被害人陈述:丁某某等人陈述;3.被告人供述:被告人吴某、于某、吴某某、李某某、金某的供述等;4.电子数据:微信聊天记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均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于某、吴某某、李某某、金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活动,为其犯罪提供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于某、吴某某、李某某、金某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全部被告人归案后,均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展华
2020年11月26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金某现羁押于赣县区看守所,被告人吴某、于某、吴某某在家取保候审。
2.案卷*册、光盘*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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