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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陈某等三人介绍卖淫案)_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松检公诉部刑诉〔2020〕101号

被告人吴某某(绰号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9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住松桃苗族自治县**镇**村**组。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10月24日被松桃苗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9日被松桃苗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陈某某,男,身份证号码5222281987********,贵州曼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某甲,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91995********,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住松桃苗族自治县**镇**村**组。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10月24日被松桃苗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9日被松桃苗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龙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5222291994********,苗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松桃苗族自治县,住松桃苗族自治县**乡**村**组。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10月24日被松桃苗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9日被松桃苗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梁某某,男,身份证号码:5222291980********,贵州思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松桃苗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陈某甲、龙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3月5日至2020年4月5日);因案情复杂,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自2020年2月21日至2020年3月6日、自2020年5月4日至2020年5月18日)。三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9日至24日,被告人吴某某、陈某甲、龙某某三人安排从事卖淫活动的妇女刘某某、罗某某,分别在松桃苗族自治县**街道**大酒店、**宾馆、**宾馆等地以300至1500元不等的价格卖淫六次,刘某某、罗某某从事卖淫活动后,将收取的嫖资按比例抽成给被告人吴某某、陈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24日扣押陈某的一辆车牌号为贵D****9的白色奔驰车;2、书证:户籍信息、抓获经过等书证;3、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杨某某等证言;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吴某某、陈某、龙某某供述与辩解;5、扣押、指认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陈某、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陈某甲、龙某某替从事卖淫活动的刘某某、罗某某招揽、介绍嫖客,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陈某甲、龙某某共同替从事卖淫活动的刘某某、罗某某招揽、介绍嫖客,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吴某某、陈某甲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龙某某起次要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陈某甲、龙某某被抓获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吴某某、陈某、龙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与本院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合被告人吴某某、陈某甲、龙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判处被告人龙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恒进

检察官助理:龙丽

2020年5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吴某某、陈某甲、龙某某现在羁押于松桃苗族自治县看守所。

2.卷宗3册、光碟7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4.有关涉案款物情况:被告人陈某的一辆车牌号为贵D****9的白色奔驰车暂扣押于松桃苗族自治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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