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雷检公诉刑诉〔2020〕20号
被告人吴某一,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2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广东省雷州市人,住雷州市**镇**村**号**房。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29日被雷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0月1日被雷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无前科。
被告人吴某二,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2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广东省雷州市人,住雷州市**镇**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2日被雷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0月1日被雷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无前科。
本案由雷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一、吴某二涉嫌寻衅滋事罪、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3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2月22日23时许,被告人吴某一与同案人吴某三、吴某四(均已判决)及同村其他青年在雷州市乌石镇乌石车站旁边的“有友KTV”4F包厢娱乐时,与同在该“KTV”3F包厢娱乐的乌石镇**村数名男青年发生冲突,继而**村数名男青年追赶**村青年殴打。次日凌晨,被告人吴某一、吴某二与二三十名手持着长柄镰刀、砍刀的**村男青年聚集在乌石镇车站门口,伺机报复**村人。与此同时,雷州市公安局乌石派出所接到报警后,派民警何某某、胡某某、陈某某以及辅警人员方某某、李某一、游某某等人出警到现场处置并劝阻**村男青年不要聚集闹事。在准备收缴上述人员手中的器械时,执勤公安人员受到同案人吴某五(已判决)、吴某三等人谩骂,民警胡某某还被其中一名男青年持刀恐吓。当民警胡某某等公安人员继续做**村村民的思想工作时,吴某六(另案处理)不听劝阻仍煽动**村村民到“有友KTV”打砸东西解恨。于是,被告人吴某一、吴某二等几十人手持长柄镰刀、砍刀往“有友KTV”方向跑去。被告人吴某一、吴某二等人手持长柄镰刀、砍刀打砸停放在“港城休闲中心”附近的一辆摩托车、打砸KTV包厢的门。同案人劳某某(已判决)和吴某三等人手持长柄镰刀将KTV收银台的前台、冰柜等物品砍砸坏。其他同伙还持刀砍停放在“港城休闲中心”附近的两辆小面包车的挡风玻璃、车身。
在执勤公安人员随即赶来劝阻后,被告人吴某一、吴某二与同案人吴某五、劳某某、吴某四、吴某三等人还不解恨,继续叫嚣着砸东西,甚至有人恐吓要砍民警何某某,吴某三谩骂何某某,并将何某某身上佩戴的执法仪扯下扔掉。不久,从“有友KTV”1F包厢娱乐出来的李某二、李某三等人发现其面包车被砸坏后,欲与吴某六等人理论,但被告人吴某一、吴某二与吴某六、吴某三、吴某四、吴某五、劳某某等人认为李某二、李某三等人系**村人的同伙,便不顾执勤民警的拦阻,手持长柄镰刀、砍刀冲往李某二、李某三等人躲藏的1F包厢。由于包厢房门关住,吴某四、劳某某、吴某三、吴某一、吴某二等人就用长柄镰刀、砍刀乱砍包厢的木门以及对“有友KTV”卷闸门、广告灯、广告书、消防栓和现场附近的摩托车乱砍、乱砸。当执勤公安人员劝阻时,有人还持刀要砍民警廖某某。当被告知廖某某是所长时,吴某五还说“照砍”。在现场的**村干部出面拦阻后,廖某某才没有被砍着。另外,执勤公安人员陈某某、廖某某用手机拍照时均被吴某五的同伙抢走手机。
经鉴定,“有友KTV”被损坏的财物、两辆小型客车、小轿车、两辆五羊摩托车及民警执行公务过程中被损坏的执法仪、手机、警车等被损坏的涉案财物共25项,损失价值合计人民币2708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吴某一、吴某二的户籍资料、到案经过、同案人的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李某一、游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李某二、李某三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吴某一、吴某二与同案人吴某三、吴某四、吴某五、劳某某等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8.其他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一、吴某二无视国家法律,伙同他人使用暴力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在警方出警处置过程中,被告人吴某一、吴某二又伙同同案人暴力阻碍民警依法执行公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妨害公务罪数罪并罚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雷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文湖
2020年1月8日
附:
1.被告人吴某一、吴某二现羁押于雷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5册。
3.光盘4张随案。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