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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乙盗窃案)_贵州省锦屏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锦屏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锦检刑检刑诉〔2020〕Z8号 

被告人吴某甲,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282000********,苗族,初中文化,无业,贵州省锦屏县人,住锦屏县**乡**村**组。2018年10月16日,因盗窃他人手机被锦屏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九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6日被锦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本院不批准逮捕,锦屏县公安局于2011年9月11日对其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锦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2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5日22时许,被告人吴某甲因事先承诺借车给龙某某,后带龙某某来到锦屏县三江镇民族风情园对面大数据中心门口处,谎称被害人吴某乙停放在此处的一辆白色摩托车是自己的,后将该摩托车盗走。2019年8月24日,经锦屏县发展和改革局进行价格认证,吴某乙被盗的摩托车价值2160元。案发后被盗摩托车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吴某乙。

同时查明:2019年9月11日,吴某甲家属主动赔偿吴某乙损失人民币500元,吴某乙出具谅解书对其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的人员基本情况、到案经过、摩托车行驶证、购车发票、发还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收据、谅解书等相关书证;2.被告人吴某甲的供述和辩解;3.被害人吴某乙的陈述;4.证人龙某某的证言;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7.视频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锦屏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杨雪

检察官助理:吴娟

2020年6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吴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38677****;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随案移送起诉意见书、量刑建议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4.被害人吴某乙,男,1993年**月**日出生,侗族,大专文化,住锦屏县**镇**街**组。联系电话:18230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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