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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乙非法经营案)_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番检公刑诉〔2019〕982号

被告人吴某乙,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5221981********,汉族,文化程度高中,群众,户籍所在地广州市荔湾区******房,住广州市番禺区**街**路**栋**房因涉嫌犯有非法经营罪,于2018年11月30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广州市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12月14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乙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4月1日向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5月1日,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将本案移交本院,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吴某乙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9月以来,吴某甲(已判决)租用广州市番禺区东环街蔡三村杠木坊大街**巷**号成立广州市番禺区东环**动漫产品开发部(个体工商户),先后雇请被告人吴某乙及范某某、李某某(均已判决)等人生产、销售具有赌博功能的游戏机及电路板等配(套)件。其中,吴某甲任老板全面组织管理,吴某乙负责协助零配件采购及游戏机电路板销售、送货、收款等;范某某自2014年2月加入并于2015年6月开始任代厂长,负责检修游戏机电路板及管理车间工人;李某某自2014年7月加入负责游戏机电路板销售及仓管。2016年4月14日,广州市公安局依法对上址进行搜查,当场抓获范某某、李某某,并现场缴获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备整机7台、游戏机电路板10103块,及各类套件、电脑、销售单据、生产工具一批。同日,公安人员在广州市荔湾区荟文三街11号1302房抓获吴某甲并缴获电脑、手机等。

经鉴定,上述缴获的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价值总计人民币588,459.91元。2014年4月至2016年4月间,上述被告人已销售此类电子游戏设施设备金额总计人民币97,61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乙无视国家法律,结伙以提供给他人开设赌场为目的,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生产、销售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吴某乙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是从犯,应从轻或减轻处罚;且被告人吴某乙在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吴某乙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吴某乙在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十个月幅度判处宣告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姗

2019年6月14日

附:

1.被告人吴某乙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5册,光盘6张。

3.破案后,缴获的电子游戏机设施设备整机、电路板等赃物及作案工具一批(详见扣押物品清单),已另案判处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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