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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交通肇事案)_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沭检一部刑诉〔2020〕416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9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13291995********,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农民,山东省临沭县人,住临沭县**街道**庄**号楼**单元**室。2020年3月19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及其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8日18时5分,被告人吴某某驾驶鲁******号“起亚牌”小型轿车沿国道327线由西向东行驶,行至国道327线76公里+600米处时,将由南向北过路的李某甲撞伤致死,后李某乙鲁******号“保时捷牌”小型越野车将发生事故后的自行车碾压,车辆不同程度受损。经认定,被告人吴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樊海洋

2020年11月12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835395**** 

2、_卷宗材料一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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