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武定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二刑诉〔2020〕83号
被告人吴某,曾用名:吴某某,男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329********031X,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武定县,住武定县**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武定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26日被武定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8日凌晨4时48分许,被告人吴某酒后无证驾驶云ELR***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载有龚某某、徐某),沿武定县狮山镇滨河巷由东向西行驶,至明惠路与滨河巷十字路口时与廖增彬驾驶的云ET4***号小型轿车相撞,至3人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事故认定,被告人吴某承担主要责任,经检验,其静脉血样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29.8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警记录、立案决定书及查获经过等书证。2、被告人供述及证人证言。3、事故认定书、鉴定意见书、现场 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定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闫开林
2020年8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住武定县**镇**村委会*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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